羅布頓沙,男,藏族,1968年8月生,西藏聶榮縣人, 200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國中學歷。 曾任西藏自治區那曲市聶榮縣霍爾塔糧食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22年5月,經聶榮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聶榮縣委批准,決定由聶榮縣紀委給予羅布頓沙開除黨籍處分;由聶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相關規定解除其勞務契約;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22年7月,聶榮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對羅布頓沙作出逮捕決定;同月,由聶榮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聶榮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布頓沙
- 民族:藏族
- 籍貫:西藏聶榮縣
- 出生日期:1968年8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開除黨籍,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7年7月至1993年5月,西藏自治區聶榮縣糧食公司臨時工;
1993年5月至1994年8月,西藏自治區聶榮縣糧食公司統計員;
1994年8月至1996年10月,西藏自治區聶榮縣糧食公司會計;
1996年10月至2017年6月,西藏自治區聶榮縣糧食公司副經理(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主持公司日常工作);
2017年6月至2021年10月,西藏自治區聶榮縣糧食公充芝閥驗司經理;
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西藏自治區聶榮縣霍爾塔糧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總經理;
2022年4月免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2年4月,羅布頓沙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聶榮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2年5月,經聶榮縣委批准漿邀糊,那曲市聶榮縣紀委監委對聶榮縣霍爾塔糧食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羅布頓沙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羅布頓沙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以霸她漿非法手段騙取公司錢款;挪用公款用於個人開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項目、出售糧油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
羅布頓沙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敬舉工作紀律,違反國家法拘少雅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犯譽乃檔連罪、挪用公款犯罪、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聶榮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聶榮縣委批准,決定由聶榮縣紀委給予羅布頓沙開除黨籍處分;由聶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相關規定解除其勞務契約;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2年7月,西藏自治區那曲市聶榮縣霍爾塔糧食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羅布頓沙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由聶榮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聶榮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對羅布頓沙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2年7月,那曲市聶榮縣霍爾塔糧食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羅布頓沙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由聶榮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聶榮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羅布頓沙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聶榮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羅布頓沙利用擔任那曲市聶榮格頌鞏縣霍爾塔糧食有限公司副經理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非法騙取單位公款,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羅布頓沙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聶榮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羅布頓沙利用擔任那曲市聶榮縣霍爾塔糧食有限公司副經理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非法騙取單位公款,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