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山縣民政局

羅山縣民政局

羅山縣民政局,是羅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山縣民政局
  • 所屬部門:羅山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羅山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民政工作的具體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縣民政業務的改革工作。
(二)組織和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監督實施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及評殘工作;負責全縣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及特、一等傷殘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縣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軍地兩用人才培訓、開發使用工作;制訂有關安置措施並組織實施;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四)指導全縣社會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
(五)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做好災情預報、統一發布災情信息;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政治建設;指導城鎮居民委員會建設,擬訂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
(七)負責全縣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和界線的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考察、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縣地名標誌和門牌的設定及管理工作;承辦省政府下達的邊界線勘定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擬訂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倡導婚喪習俗改革。依法進行全縣婚姻管理;擬訂全縣殯葬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推動殯葬改革,指導、管理殯葬事業單位。
(九)依法負責全縣社會團體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查處社會團體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十)依法負責全縣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區活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十一)負責全縣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制定全縣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擬訂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全縣兒童收養和涉外收養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擬訂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老齡工作;指導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十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化工作.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務信息化辦公室牌子)
負責機關文秘、督查督辦、印鑑管理、機要保密、檔案、安全、文印、信訪工作;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性檔案起草
及有關表彰活動;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和新聞宣傳工作;起草相
關地方性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社保和機構編制工作;開展民政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擬訂全縣老齡工作的規章制度、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化方面的職責,負責局機關政務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優撫與社會福利股
監督實施優撫政策和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有關人員的傷殘評定工作;指導全縣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管理縣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並監督實施。
(三)軍隊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股(掛羅山縣軍隊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及特、一等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政策,具體承辦縣直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及特、一等傷殘退役士兵、精神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組織軍休人員接收安置工作;指導、督促落實軍休人員政治、生活待遇;指導軍休人員服務管理機構工作;負責全縣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管理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負責縣軍地兩用人才培訓開發使用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掛區劃地名辦公室牌子)
提出改革和加強基層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全縣社區建設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有關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編制全縣行政區劃調整規劃;負責撒鄉建鎮的考察、報批工作;負責編制城鄉地名規劃;推廣並監督標準化地名使用;負責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工作;負責全縣地名資料庫建設和地名信息服務工作;負責地名檔案管理工作。
(五)社會救助股
貫徹落實城鄉社會救助政策,並結合實際提出社會救助標準的意見、建議;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和臨時救助工作;做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等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對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40%人員的定期補助工作。
(六)民間組織管理股
負責實施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查處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的民間組織;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七)社會事務股
擬訂全縣婚姻、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全縣婚姻證件發放,查處違法婚姻,辦理結婚、離婚、復婚登記工作,保管婚姻檔案,調查處理相關人訪信訪工作;負責全縣殘疾兒童、孤兒、棄嬰的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協調跨縣區間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縣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八)計財股
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中央、省、市和縣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擬訂並監督執行計畫財務規章制度;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費的使用情況;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機關黨組織及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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