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國家國土資源巨觀調控政策,參與全縣巨觀經濟的研究並制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政策和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和最佳化配置全縣國土資源的責任。加快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研究制定全縣國土資源管理事業發展戰略;編制、修訂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其它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審核全縣各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
(三)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家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編制全縣土地後備資源開發規劃、計畫,建立全縣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庫,指導全縣土地開發、復墾工作,並督促、檢查、驗收,確保全縣耕地動態平衡。
(四)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責任。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建立健全日常土地統計制度、地籍管理制度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地籍管理的各項技術規程;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調查。對全縣土地分等定級、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土地評估機構資質進行審核和監管,對地價評估結果進行備案。
(五)承擔全縣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全縣農用地轉用、建設用地預審、建設用地徵用、報批;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儲備等項工作;對企業改制中土地使用權處置進行審查、報批;指導全縣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六)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協助財政、稅務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等土地收益的徵收與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等項工作。
(七)承擔對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開發利用管理的責任。負責對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區域內礦產資源的壓覆情況進行核准;依法合理分配礦產資源;負責採礦登記和發證;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的征管;負責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監督管理、礦山設計的審核和審批,礦山企業閉坑的審批及管理;組織實施採礦權的招標、拍賣工作,審查審批採礦權的抵押、轉讓等;對礦產品加工、經營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地熱水、礦泉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對全縣地熱水、礦泉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監測;負責全縣礦產儲量的統計及管理工作。
(八)承擔全縣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監督管理地質環境及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畫;對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區域內地下水資源開發、地質環境條件及地質災害防治等提供有關審查意見。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察和評價工作,保護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協調處理重大地質勘查糾紛,負責全縣各類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工作。
(九)承擔全縣測繪管理的責任。負責測繪工作的組織、協調、質量驗收;編制測繪規劃;負責測繪成果驗收和資料的收集、管理、套用及保密工作;對違反《測繪法》的行為進行查處;對測繪市場進行依法管理,對測繪隊伍的資格進行審查,對測繪證書進行審查報批。
(十)承擔全縣土地資產監管的責任。加強對實行資產化管理的國有資產的監管;組織或參與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對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批工作;參與對資產化管理的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工作;參與對實行資產化管理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界定和評估工作。
(十一)承擔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的責任。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違法案件、調處重大權屬糾紛;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對各類違法案件的處理、辦結實行審理會簽制度;認真做好國土資源信訪案件的受理與查處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科學技術宣傳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作及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宜。
(十三)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和縣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經費、專項經費及其它資金使用情況。
(十四)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化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務信息化辦公室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目標管理、文秘、信息、宣傳、檔案、保密、保衛、接待等項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承擔民眾來信來訪辦理;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組織全縣國土資源相關科技成果推廣與套用;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申報工作等;組織開展對外技術交流,審核對外合作項目;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政務信息化方面的職責。
(二)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獎懲、人事任免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局屬各單位的黨務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會、共青團等項工作;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教育發展規劃;負責在崗職工、新錄用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加強國土資源部門職業道德與規範教育;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
(三)財務股
研究擬訂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研究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的稅費征管等有關政策;負責對本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和管理,對機關、直屬單位財務經費和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實行審計監督;負責財政撥入的經費、專項經費及其它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協助上級部門對全縣國土資源收益情況進行檢查;負責國土資源行業財務審計和統計工作。
(四)地籍測繪股
負責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承辦土地確權、土地登記、土地發證和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負責商品房預售契約審核登記,管理地籍信息系統。負責勘察設計隊伍、市場、質量和技術管理工作;配合上級部門審定設計單位的資質;綜合管理全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並組織協調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重大項目的測繪;負責審定縣內各種地圖、圖件上行政區劃界線的標識;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管理本縣境界線、行政區劃界線的勘測、標定以及全縣各行政區劃面積、各類權屬面積的量算、審定和發布;負責管理全縣地名在地圖上的標識和各種地圖編制出版的初審和報批;負責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依法管理全縣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承辦非本縣測繪組織或個人來我縣測繪限額以上測繪項目技術設計的審批工作;負責全縣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成果鑑定和推廣工作;指導各類測繪資料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外提供測繪資料的審批。
(五)規劃耕地保護股
研究擬訂全縣可持續發展戰略,制定並落實全縣國土綜合開發整治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它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全縣各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負責建設項目預審;參與報送縣政府審批和經省、市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分和調整;負責縣政府報上級審批的農用地轉用的審查報批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國土綜合治理項目庫建設;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土地開發、補充耕地、土地復墾等項工作。
(六)建設用地股
負責全縣用地審批管理和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用地事項的審查和協調工作;辦理報縣政府審批和經市、省、國務院徵用等用地的審查報批和監督檢查;辦理新增用地的出讓、劃撥手續;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出資(入股)、出讓、轉讓、租賃、授權經營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工作;對存量國有土地資產進行監管;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定期確定公布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對土地評估機構資質審核監管,對地價評估結果進行備案管理。
(七)地質礦管股
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指導全縣地質災害和地熱水,礦泉水管理的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和監督管理;負責縣級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批工作;建立健全縣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系統;管理全縣礦床工業指標;組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統計;負責地質礦產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負責對全縣礦產資源儲量態勢進行綜合評價;研究擬訂全縣地質環境保護政策;負責全縣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的保護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壓礦的勘驗與審核管理;統一管理全縣地質、環境資料的匯交、整理、歸檔工作。負責全縣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轉讓審批登記,採礦權人年度報告審查,礦山閉坑管理工作;依法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督察和“三率”考核工作;受委託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負責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生產設計的審查工作;審查審批採礦權的抵押、轉讓工作;對礦產品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品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工作;協助編制、實施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協助完成礦產資源規費稽徵工作。對地質勘查及其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八)法規監察信訪股
組織全縣土地、礦產資源以及測繪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受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負責審核以國土資源局名義發出的各種法律文書;負責國土資源案件審理會簽事宜;組織編制、實施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規劃;監督檢查全縣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負責全縣土地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畫、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開採礦產資源等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重大國土違法案件等。負責全縣國土資源來信來訪的接待、辦理工作。
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二級機構
直屬二級機構8個,即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國土資源費徵收管理所、土地勘測隊、地價評估事務所、礦產資源管理所、機關服務中心;下轄寶城、龍山、周黨、楠桿、青山、尤店、高店、莽張、廟仙、靈山、朱堂、子路、鐵卜、定遠、東卜、山店、竹竿、潘新、彭新、酈水、伍家坡等21個國土資源所。
人員編制
核定羅山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工勤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8名。
其他事項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