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培球,男,漢族,1963年6月生,廣西陸川縣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文化。曾任廣西玉林中醫藥健康產業園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正處長級)。
2022年3月10日,羅培球犯受賄罪一案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培球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3年6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雙開處分,公開審理,二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5.07-1988.02 廣西陸川縣公安局烏石派出所民警;
1988.02-1991.07 廣西陸川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
1991.07-1995.02 廣西陸川縣公安局陸城派出所副政治指導員、政治指導員;
1995.02-2001.12 廣西陸川縣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2001.12-2008.09 廣西玉林市公安局福綿分局局長;
2008.09-2011.06 廣西北流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1.06-2015.02 廣西博白縣委副書記;
2015.02-2019.08 廣西博白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9.08—2020.01 博白縣縣長,玉林中醫藥健康產業園工委副書記、管委主任;
2020.01— 玉林中醫藥健康產業園工委副書記、管委主任。
2020年12月被查。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12月29日,據玉林市紀委監委訊息:廣西玉林中醫藥健康產業園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羅培球,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玉林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雙開處分
2021年6月18日,據廣西紀檢監察網訊息,玉林市紀委監委對玉林中醫藥健康產業園工委原副書記、管委原主任羅培球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羅培球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毫無紀律規矩意識,在擔任博白縣縣長期間,為謀取個人私利,擅自決策,拒不執行中央和自治區的重大決策部署,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轉移贓物,對抗組織審查調查;長期頂風違紀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貴重禮品、禮金;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多處房產;違法超計畫生育三孩、四孩;利用職務便利,大搞權錢交易,非法收受巨額賄賂。
羅培球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組織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玉林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報玉林市委審批,並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及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羅培球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審理
2021年9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容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博白縣原縣長羅培球受賄一案。
2013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羅培球接受王某、黎某、李某等9人的請託,利用其職務便利,分別為王某等人的企業在項目征地拆遷、項目用地、征地拆遷補償等方面提供幫助,共收受上述企業送給的好處費總計440.7萬元人民幣。案發後,被告人羅培球家屬代其退贓總計388萬元。庭審中,被告人羅培球當庭認罪悔罪,該案將擇期宣判。
二審宣判
2022年3月10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博白縣原縣長羅培球犯受賄罪一案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經容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期間,時任博白縣委副書記、縣長的被告人羅培球接受梁某某、黎某某、連某某、李某、曾某、李某某、龐某某、劉某、王某某等人的請託,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請託人給予的好處費總計人民幣440.7萬元。容縣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羅培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羅培球不服一審判決,抗訴至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抗訴人羅培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羅培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羅培球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羅培球退出了贓款388萬元,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羅培球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其收受李某某、龐某某、梁某某、劉某、李某好處費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羅培球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扣押到的4根黃金金條,屬於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羅培球退出的贓款388萬元,屬於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羅培球的抗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