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審計局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審計局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審計局是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縣審計局,接受自治縣黨委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自治縣黨委審計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負責研究提出審計領域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政策建議,組織研究審計工作戰略、規劃、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和督促落實自治縣黨委和自治縣黨委審計委員會決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組織協調審計協作有關事項等。設定自治縣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股,負責處理自治縣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自治縣審計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自治縣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自治縣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審計局
  • 辦公地址: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東門鎮長春路37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自治區、市、本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自治區、市、縣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本縣地方性審計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縣審計政策,制定本縣有關審計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自治縣黨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情況報告。向縣長提出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受自治縣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自治縣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自治縣黨委、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自治縣黨委和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法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自治區、市、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自治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自治縣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自治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和以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自治縣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和修復情況;自治縣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自治縣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自治縣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自治縣黨委管理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自治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縣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完成自治縣黨委、自治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
(十二)職能化轉。將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項目稽查職責、自治縣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自治縣審計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管理機要、保密、信訪、檔案、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績效考評等事務工作。承擔機關文電、財務、會務、督查、公文審核以及重要文稿、信息的起草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黨群、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離退休人員等工作。承擔與審計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政府規章制度的起草和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法治政府建設、審計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審理全縣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審計業務質量。負責對審計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負責擬定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負責跟蹤管理審計進度、督促審計整改、審計結果公告、審計成果的研究和利用。負責審計統計和分析,對審計工作相關重要問題進行研究等。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組織對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網路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的審計。負責“金審工程”建設、大數據審計、電子信息軟體的套用及計算機網路維護管理。指導電子數據審計業務和審計信息化建設。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組織審計國家、自治區、市、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審計自治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自治縣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組織審計國有金融機構和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組織對自治縣黨政群團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審計。組織審計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自治縣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經濟責任審計分局。根據羅編辦〔2015〕12號檔案要求,於2015年6月30日將經濟責任審計、企業與外資運用審計股更名為經濟責任審計分局(股級),設立分局長一名(副科級)。負責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負責組織自治縣黨委管理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擬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範。綜合分析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匯總起草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綜合審計報告。承擔自治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審計自治縣國有企業和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自治縣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責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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