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自我防禦,是指罪犯服刑期間為掩蓋自己的失敗,緩解自我心理衝突而採取的種種適應性措施。具體包括三方面:(1)作為犯罪人的自我防禦機制。為壓抑過度的罪責感和內疚,對犯罪行為作出合理化解釋,將主觀應承擔的責任推向客觀,以減少焦慮,恢復心理平衡。(2)作為服刑者的自我防禦機制。為減輕自己作為服刑者的痛苦,運用各種自我安慰的方法,如同行為比自己更低劣的人作社會比較,誇大自我優勢,作宿命論的解釋等,以此進行自我心理調節。(3)作為特定角色的自我防禦機制。
就服刑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與挫折,採取自我調節、攻擊他人或實施某種宣洩行為,以平復心理創傷,度過心理危機。具有雙重作用:既可暫時緩解痛苦和不安,求得對環境的適應,避免精神壓力過大而造成精神失常,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也會產生自我麻痹和自我欺騙,甚至產生違反監規和傷害他人等行為,有一定的消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