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特種設備召回管理規則

《缺陷特種設備召回管理規則》是為了規範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工作,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特種設備局於2024年6月24日發布《缺陷特種設備召回管理規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7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缺陷特種設備召回管理規則
  • 起草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特種設備局
意見徵詢, 1 總 則,1.1 目的,1.2 適用範圍,1.3 召回責任主體,1.4 相關定義,1.5 管理職責,1.6 信息系統,1.7 工作流程,2 缺陷信息收集,2.1 檢驗檢測報告信息,2.2 監督檢查報告信息,2.3 事故調查報告信息,2.4 境外召回報告信息,2.5 其他信息,3 缺陷信息分析,3.1 缺陷信息評估,3.2 缺陷信息共享,

意見徵詢

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關於《缺陷特種設備召回管理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進一步完善缺陷特種設備召回管理制度,我局組織起草了《缺陷特種設備召回管理規則(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 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參考連結),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徵集調查”提出意見。
2. 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參考連結,郵件主題請註明“《缺陷特種設備召回管理規則(徵求意見稿)》”。
3.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朝陽區和平街西苑2號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技術法規研究所(郵編:100029),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缺陷特種設備召回管理規則(徵求意見稿)》”。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7月24日。
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
2024年6月24日
徵求意見稿
缺陷特種設備召回管理規則
Regulation for Defective Special Equipment Recall Management
(徵求意見稿)
目 錄
1 總則 (1)
2 缺陷信息收集 (2)
3 缺陷信息分析 (3)
4 缺陷調查與認定 (4)
5 召回實施 (5)
6 召回跟蹤與評估 (7)
7 附則 (7)
附屬檔案A 檢驗檢測報告信息表 (8)
附屬檔案B 監督檢查報告信息表 (9)
附屬檔案C 事故調查報告信息表 (10)
附屬檔案D 境外召回報告信息表 (12)
附屬檔案E 調查分析通知書 (14)
附屬檔案F 召回通知書 (15)
附屬檔案G 召回計畫 (17)
附屬檔案H 召回新聞 (19)
附屬檔案I 召回事項說明 (20)
附屬檔案J 召回(階段性/總結)報告 (25)
缺陷特種設備召回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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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1 目的

為了規範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工作,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1.2 適用範圍

《特種設備目錄》範圍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相關材料、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附屬檔案)、儀器儀表以及元件等,存在同一性缺陷的產品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則。

1.3 召回責任主體

生產單位(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是缺陷特種設備的召回主體。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同類產品生產、銷售或進口,並依照本規則履行召回義務。
從中國境外進口特種設備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本規則所稱的生產單位。

1.4 相關定義

(1)經營單位,是指銷售、出租和進口單位。
(2)使用單位,是指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或者具有實際管理權的單位及個人。
(3)同一性缺陷,是指生產過程中因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等原因,導致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特種設備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情形或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4)召回,是指生產單位對其已經售出的存在同一性缺陷的特種設備,通過修理、更換等措施,消除同一性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活動。召回一般分為主動召回、通知召回和責令召回三種方式。

1.5 管理職責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特種設備召回工作;建立國家特種設備召回管理信息系統,推動缺陷線索統一收集和召回信息統一發布;組織缺陷調查、發布風險預警、責令實施召回、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教育等。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召回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採集、處理本省特種設備缺陷相關信息;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可能存在同一性缺陷的,通知生產單位開展調查分析或開展缺陷調查;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單位的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教育等。
市場監管總局委託市場監管總局召回中心承擔缺陷特種設備召回管理中的具體技術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相關技術機構承擔其負責的缺陷特種設備召回管理中的具體技術工作。具體技術工作包括缺陷特種設備召回信息管理、缺陷信息收集與分析、缺陷技術調查及風險評估等。

1.6 信息系統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組織建立國家特種設備召回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特種設備缺陷信息,接收生產單位提交的召回計畫和召回報告,發布缺陷特種設備信息和召回相關信息。

1.7 工作流程

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組織或委託召回技術機構開展以下工作:
(1)缺陷信息收集。收集在檢驗檢測、監督檢查、事故調查、境外召回報告等過程中,反映特種設備可能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各類信息。
(2)缺陷信息分析。對缺陷信息進行匯總、梳理和分析,對反映可能存在同一性缺陷的信息進行初步評估。
(3)缺陷調查與認定。對生產單位提供的相關技術信息、可能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問題進行分析,或組織專家開展風險評估,或開展缺陷工程分析試驗等。必要時,可對生產、經營、使用(含充裝,下同)、檢驗、檢測單位等開展現場調查。
(4)召回實施。接收生產單位報告的召回計畫,開展形式評估,發布召回公告。督促生產單位及時發布召回公告,按照召回計畫實施召回。
(5)召回跟蹤與評估。根據生產單位報告的召回計畫、召回階段性報告、召回總結報告等,開展召回實施情況跟蹤與評估。

2 缺陷信息收集

2.1 檢驗檢測報告信息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檢驗、檢測中發現並報告的特種設備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信息,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報告(檢驗檢測報告信息表,見附屬檔案A)。

2.2 監督檢查報告信息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信息,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報告(監督檢查報告信息表,見附屬檔案B)。

2.3 事故調查報告信息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事故調查中發現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可能存在同一性缺陷時,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報告(事故調查報告信息表,見附屬檔案C)。

2.4 境外召回報告信息

境內生產的特種設備出口到境外,按照當地的法律法規被召回的信息。境外生產的特種設備進口到境內,按照生產地的法律法規被召回的信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存在以上需要報告的情形的,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報告(境外召回報告信息表,見附屬檔案D)。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前款規定事項報告,發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報生產單位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2.5 其他信息

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和網路輿情等方式發現的特種設備可能存在同一性缺陷的信息。

3 缺陷信息分析

3.1 缺陷信息評估

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各種信息渠道獲得的特種設備安全信息進行整體評估,重點關注使用單位反映集中、社會關注度高、可能造成安全事故隱患的問題。

3.2 缺陷信息共享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信息系統,將收集到的檢驗檢測、監督檢查、事故報告、境外召回、線索報告等信息進行共享,並獲取市場監管總局和其他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的缺陷信息,用於發現和識別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可能存在的缺陷問題。
參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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