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建築稅審計是對自籌基本建設單位繳納建築稅所進行的審計。國務院於1983年頒發了《建築稅徵收暫行辦法》,規定一切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地方政府、以及所屬城鎮集體企業用國家預算外資金和自有資金安排的自籌基建投資、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以及按規定不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建築工程投資,都由使用投資的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建築稅。
審計時,可以從查帳入手,查閱建設單位“應繳稅金”和“應核銷其他支出——繳納建築稅” 等帳目的記錄,從中分析、判斷,看其是否存在問題。審計的要點:
(1) 審查繳納建築稅款的計算是否正確。審計人員應根據國家規定的徵稅範圍和稅率,審核建設單位所計算的建築稅額是否正確,防止漏繳、少繳。如發現計算錯誤,應查明原因。對於有意少繳、不繳或偷稅、抗稅的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和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2)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按規定,建築稅應按照年度實際完成的投資額計征,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後再彙算清繳,多退少補。愈期不繳的,應即補繳,並按日加收滯納金;
(3)審查納稅單位是否用自有資金繳納建築稅。按規定,納稅單位一律用自有資金繳納建築稅,不得占用應當上繳財政的利潤和稅款,不準占用國家撥付的經費和投資,也不準用銀行貸款繳稅。違者,應追究經濟責任,並限期用自有資金歸還所占用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