繞道條款是承保人對船舶繞航所作的規定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貨物條款中的運輸條款規定,保險責任在任何繞航期間都繼續有效。因為貨物所有人無法控制航行中的船舶。根據有關法律或運輸契約賦予的權力,船舶為了救助或企圖救助海上人員或財產或其他合理目的,可以繞航,並且因此引起的貨物的任何滅失或損害,承運人是免責的; 但對於不合理繞航造成貨物損失,承運人須予負責。對於不合理繞航所致貨損,貨主可以向船主要求賠償,或將權益轉交保險人,由保險人進行追償。
船舶航程保險和運費保險都訂有繞航條款,要求通知保險人,在雙方商定增加一定保費的情況下,保險可以繼續有效,否則承保人對承運人變更航程意圖宣布後遭受的損失,甚至是在船舶實際上在駛離原定航線前遭受的損失,都不予負責。我國的海上保險對繞道也作了與上述大致相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