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財稅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組織擬訂相關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負責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編制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
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管理全縣財政收支,負責財政資金的調度和撥款;審核批覆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指導和監督國庫業務,承擔全縣財政性資金收支管理。
(五)管理和監督有關項目投資以及科技、環保等基金並辦理資金撥付;管理和撥補重要商品儲備貼息資金和其他政策性補貼資金。加強財政存量資金管理,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參與擬訂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各項政策,積極爭取上級財政支持。
(六)負責財政對農業投入及農業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工作;負責財政補貼農民資金髮放工作;負責全縣鄉鎮財政管理工作;負責涉農資金整合工作。
(七)管理和監督全縣財政
社會保障支出、城市住房支出和土地出讓支出;參與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貿、科教、住房、土地、醫療、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改革。執行
政府採購制度,實施政府採購工作的審批與監督。
(八)負責全縣民生工程的協調、督查、考核、宣傳以及資金的籌集和管理;負責全縣
農村綜合改革、“一事一議”財政獎補、
政策性農業保險組織實施工作。
(九)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法規規章;負責全縣代理記賬機構審批備案管理工作。
(十)負責牽頭制定政府購買社會服務工作,強化指導監督,發布相關政策信息,做好資金的預算和績效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擬定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
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承擔政府性債務的預算管理和規模控制工作;評估、預警和監控政府性債務風險狀況;負責
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考核工作。
(十二)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縣屬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承擔監督所監管
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十三)按規定負責地方金融機構有關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全縣金融風險,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維護金融秩序;負責地方金融行業管理和地方金融企業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業績考核;負責地方類金融企業管理與監管;負責金融企業金融專項資金申報和審核工作。
(十四)負責
外國政府貸款等項目資金的財務債務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工作,負責PPP項目入庫申報和PPP綜合信息平台項目管理庫。(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
1.增加的職責:
(1)負責制定全縣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編制國有資本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
(2)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全縣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形勢和金融發展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按規定負責地方金融機構有關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全縣金融風險,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維護金融秩序;負責地方金融行業管理和地方金融企業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業績考核;負責地方類金融企業管理與監管。
調整的職責
(1)全縣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的國有企業監事會相關職責劃入縣審計局;
(2)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職責劃入縣農業農村水利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預算股(國庫股、政府性債務管理辦公室)
(三)行財股
(四)社保股
(五)農業股
(六)經建股
(七)綜合股(企業股)
(八)會計股(行政審批股)
(九)農村財政管理股(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辦公室)
(十)金融監管股
(十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股。
現任領導
榮譽稱號
2021年5月,被評為安徽省脫貧攻堅先進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