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吏與人通姦案,此案發生於南宋時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縣吏與人通姦案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二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葉棠
案件經過
南宋時,有民婦阿李為蔡八三之妻,淫蕩不能守節,與縣吏葉棠通姦,被其夫蔡八三起訴。據阿李、葉棠供認,其二人通姦是自去年六月開始,據蔡八三所訴,稱去年十月初七,出外回來時,親眼見到其妻阿李與葉棠在家中行奸。蔡八三當場將二人捉住,後又去請鄰居和保正幫助捉姦,葉棠趁此機會逃走,因此未能立即對阿李、葉棠二人提起訴訟。縣府受理本案後認為,如果果真如蔡八三所訴,卻未能當場將姦夫捉住,事後又不曾馬上起訴,這就是蔡八三自己的過錯。又據蔡八三陳述,葉棠因與其妻阿李通姦,惟恐被蔡家兒媳知悉,因而編造休書,並唆使其子蔡保謄寫,將其兒媳休棄,縣府認為,夫妻離異,必因長期不和,不得已才會將妻離棄,不可能無故被人唆使就將妻子離棄。於是傳蔡保到庭詢問,並索出休書察看,原來是蔡保夫妻不和,因而離異,而且蔡八三與阿李也都知悉此事,況且此事發生在去年二月,而葉棠與阿李通姦是在六月以後,可見此事與葉棠並不相干。又經調查,蔡八三自去年閏十二月對阿李與葉棠通姦一事起訴後,已於今年二月自立休書,將其妻阿李離棄。故此,縣府對本案作出如下判決:葉棠、阿李通姦,本應判處徒刑,但正逢大赦,因此從輕判決,葉棠身為公吏,卻目無國法,與阿李通姦,酌情決杖一百;阿李押回崇安縣本家管教,不得在外另惹詞訴。蔡八三既然已立下休書,將其妻遺棄,不可追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