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印染園區基本規範

《綠色印染園區基本規範》是2019年07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綠色印染園區基本規範
  • 標準編號: T/ZFB 0002—2019
  • 發布日期:2019年06月09日
  • 實施日期:2019年07月01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主要內容,

起草人

朱懷球、楊志清、李晶、葉翔宇、樓才英、孟於冬、鮑國芳、馬志輝、費健斌、童珈珈、王建剛、倪麟、詹志傑、余時帆、劉芙蓉、金環、王一薇。

起草單位

浙江省紡織測試研究院,紹興市柯橋區質量技術監督檢測所、紹興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中國紡織建設規劃院、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排名不分先後)。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綠色印染園區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與評價指標、指標計算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綠色印染園區的建設和管理,可作為綠色印染園區的評價依據,建設規劃編制、建設成效評估的技術依據,也可作為紡織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諮詢活動的參考依據。

主要內容

4.1 園區有序發展要求
4.1.1 園區開發應先規劃,後建設,綜合考慮園區內及周邊產業鏈結構,注重長期規劃、中期規劃和近期規劃有機結合,應按照產業、文化、旅遊、社區“協調布局”的原則進行前置規劃,以產城融合和特色小鎮要求有序推進功能分區和周邊環境、基礎、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
4.1.2 應實施嚴格的考核監督制度,實行月度跟蹤、季度督查、年度考核和定期排名通報等措施。
4.1.3 應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建立“一站式”綜合服務平台,推行“網際網路+審批”模式,實現“最多跑一次”政務改革。
4.1.4 應建立生產要素標準管控制度,分類制定改造提升和整治提升標準,淘汰低效低端落後產能,綜合運用“畝產效益”評價結果,健全動態管理和倒逼退出機制。
4.1.5 應設立產業改造提升專項資金,對入園企業提供優惠政策,重點支持園內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平台、企業兩化融合、智慧型製造等設施項目。
4.2 園區集聚發展要求
4.2.1 應提升園區印染產業集聚度,加大園區印染企業產值在地區印染企業產值中的比重,將分布在外(不符合區外產業發展規劃)的印染企業搬遷整合至園區,退出區域的涉污企業實施關停或改造入園,新建印染企業一律入園,打造相應特色的園區。
4.2.2 應積極推動優質企業兼併重組,建立綠色標桿示範印染企業,培育行業龍頭企業,推動園區企業上市。
4.2.3 應積極吸引上下游關聯配套企業入園,促進主導產業縱向連結、橫向配套,提升園區企業集群整體競爭力。(主要涉及上游產業化纖、染料、坯布、助劑、設備製造等領域,下游產業家紡、服裝、工業設計、物流配套等領域)
4.2.4 應充分發揮園區集聚功能集合構建的作用,促進產學研合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與園區共建技術創新研發平台。
4.2.5 應搭建完善“一站式”人才綜合服務平台,積極引進海內外高端專業人才,提供人才普惠政策與專業技能培養政策。
4.3 園區綜合配套設施
4.3.1 供電設施:應配套熱電聯產,園區企業所需蒸汽(包括定型機以中壓蒸汽為高溫熱源所需的部份)全部由熱電聯產企業配套供應。
4.3.2 供熱設施:應採用集中供熱方式,蒸汽管道鋪設符合相應標準;蒸汽供應價格由園區管理部門牽頭,供汽方與用汽方協商制定以煤價為基準的煤熱聯供體系,並根據煤價變動情況定期對蒸汽供應價進行調整。
4.3.3 供氣設施(管道天然氣、液化天然氣或城市煤氣):園區管道天然氣、城市煤氣管道鋪設符合相應標準;園區液化天然氣站設定符合相應標準;園區管道天然氣、液化天然氣或城市煤氣使用符合相關安全規範。
4.3.4 廢水處理設施:應配套建設園區污水處理廠;園區企業生產廢水達到直接排放標準的,允許自行處理與排放;園區企業生產廢水未達標的,園區內污水處理工廠應劃分設立污水處理單元進行專業化處理,確保達到直接排放標準後排放,並對污水處理單元運行效果進行定期考核,持續調整最佳化分配方案。園區各工廠廢水排放口符合相應規範;並配置自動測控設備;園區內廢水排放管道鋪設符合相應標準,並增設防滲漏檢測設備。由園區管理部門牽頭,印染企業與污水處理工廠協商制定《公共處理排放清單》(針對銻、氨氮、鎘、鉻、全氟化物、COD等主要廢水污染物指標),並協商制定廢水處理分類價格體系;針對廢水中部分難處理污染源,園區企業應與污水處理工廠開展合作並專設前處理裝置。
4.3.5 中水回用設施:園區污水處理工廠進行專業化處理後,排放水應建立印染企業中水回用系統;園區企業中水回用設備與工藝符合相應規範。
4.3.6 污泥和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與管理:園區污水處理廠應做好廢水污泥的減量化;園區熱電聯產企業應具有污泥乾化與焚燒的技術與裝置;對於園區內必須外運交第三方處理的危險廢物、污泥、固體廢棄物,園區應加強管理,統一運輸、統一處置。
4.4 園區綠色環保要求
4.4.1 應設立環境風險評估制度與應急處理方案,對廢水、廢氣、廢固、噪聲、異味等污染物實施管控和循環化改造試點。
4.4.2 應強化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在關鍵區域布置水質(地表水與地下水)、土壤、大氣、異味等環境監測設備。
4.4.3 應建立污水集中處理最佳化管理模式,按照綜合經濟效益排名,差別化削減企業廢水排污權指標,逐步提升園區廢水集中處理能力。
4.4.4 應依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法》,建立園區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對園區企業管理者組織開展綠色管理培訓。
4.4.5 園區重點污染源應穩定達標排放;園區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地方特徵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應達標;園區內企業不得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4.4.6 園區應設立專門的環保管理機構,對園區環境開展日常的監測工作,定期評估與評價園區環境存在的風險項,並完成園區環境風險評價。
4.5 園區企業準入與退出要求
4.5.1 應結合《印染行業規範條件》(2017版)、GB 4287、DB 33/962等要求,在節能、環保、安全、管理和產品質量等方面設立企業分類準入條件,明確企業準入標準。
4.5.2 園區應成立項目綜合評估審核委員會,對入園企業的廠房設計、“三廢”治理、工藝流程設備等實施審核,對引進的區外企業需五年內無違紀違法、偷稅漏稅、使用違禁染料染劑等不良企業行為,應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設備工藝落後、效益低下、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一律不得引進;園區在日常管理中,對於明顯不符合要求企業,設立退出機制與流程,強化執行力度與保障措施。
4.5.3 園區應重點引進有一定規模,行業帶動力強的企業,引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綠色低碳企業,引進技術水平先進,對土地、資源等綜合效能好、有發展後勁的企業。園區倡導重點企業引入少水/無水染色等先進技術,進行信息化、智慧型化技術改造。入園企業畝均投資額應不低於300萬元/畝,正式投產後年產值不低於5000萬元。
4.6 評價指標
表1 綠色印染園區評價指標
分類 序號 指標 單位 要求
有序發展指標 1 園區中長期整體規劃方案的制定及備案 - 達標
2* 園區改造提升專項土地預留量 % ≥園區長期規劃土地面積10
3 園區企業對園區綜合配套設施滿意度 % ≥90
4 園區改造提升專項資金占比 % ≥園區年稅收總額10
5 園區規上企業建立工會組織比例 % 100
6* 園區規上企業畝均產出a 萬元 600
7* 園區規上企業畝均稅收b 萬元 15
8 園區企業民眾“最多跑一次”滿意度 % ≥90
9 園區企業R&D(企業研發費用)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 % ≥1.4
10* 園區內規上企業建立科研機構比例 % ≥80
11 園區年均專利申請數(五年為一周期) 件 ≥20
集聚發展指標 1* 園區印染企業產值占地區印染企業產值百分比 % ≥70
2 園區主導產業(印染)的工業增加值
占園區工業增加值比重 % ≥80
3* 園區日排污量3000噸以上印染企業產值占園區印染企業產值百分比 % ≥80
4 園區工業增加值五年年均增長率 % ≥10
綠色環保指標 1 園區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度 % 100
2 園區綠化覆蓋率 % ≥12
3 園區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數量 - 0
4* 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 % ≥50
5* 園區企業進行工業餘熱回收利用企業比例 % ≥80
6 園區能源線上監測網路覆蓋率 % ≥30
7 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年均下降百分比 % ≥5
8 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年均下降百分比 % ≥5
表1綠色印染園區評價指標(續)
分類 序號 指標 單位 要求
綠色環保指標 9 單位工業增加值VOCs排放量年均削減率 % ≥3
10 園區環境信息公開 - 公開
11 園區年度環保投訴事件數 件/年 ≤30
12 污染處置率 % 100
12* 綜合能耗彈性係數 - 當園區工業增加值建設期年均增長率>0,≤0.6
當園區工業增加值建設期年均增長率<0,≥0.6
13* 新鮮水耗彈性係數 - 當園區工業增長值建設期年均增長率>0,≤0.55;當園區工業增長值建設期年均增長率<0,≥0.55
14* 主要污染物排放彈性係數 - 當園區工業增長值建設期年均增長率>0,≤0.3;當園區工業增長值建設期年均增長率<0,≥0.3
a 考慮到各地印染園區情況不同,當地政府與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範圍,“園區規上企業畝均產出”在400-800萬範圍內確定。
b 考慮到各地印染園區情況不同,當地政府與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範圍,“園區規上企業畝均稅收”在10-30萬範圍內確定。
4.7 評價方法
綠色印染園區應完成表1內全部非“*”標記指標項。其中,針對“*”標記指標項,考慮到各地印染園區實際運行情況的差異,由當地政府與機構自行決定採用與否,對園區內不適用的指標可不參與評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