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Strike)是一個缺乏公認內涵的概念,一般認為,廣義上罷工指相當數量的勞動者有組織地中止勞動義務的行動,然而這個概念僅僅為罷工行動的事實描述,難以成為罷工問題研究的基本範疇,因此需要進一步區分為政治罷工與經濟罷工:政治罷工通常指以特定政治主張實現為目的,針對國家機構的有計畫中止工作的行為;相應地,經濟罷工,又稱狹義上罷工或勞動法上罷工,通常是指“多數之被僱人,以勞動條件之維持改善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獲得為目的,協同的為勞動之中止”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濟罷工
- 外文名:Economic Strike
- 屬於:一個缺乏公認內涵的概念
- 包括:勞動者有組織中止勞動義務的行動
- 目的:其他經濟利益之獲得為目的
定義,目的與起因,區別與聯繫,與社會權,
定義
經濟罷工(economic strike)指受僱傭的一定數量雇員在一定時間內集體停止工作甚至必要時阻止他人工作,以此來迫使僱主就勞動契約中有關薪酬福利、安全與工作環境等事項作出讓步的行為。經濟罷工是經濟鬥爭方式中最重要的手段。
目的與起因
經濟罷工,其目的在於施加壓力迫使僱主就勞動契約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作出讓步。從性質上講,其起因為僱主對僱工的利益侵犯。
區別與聯繫
經濟罷工和不當勞動行為罷工的基本區別在於前者是因勞動契約有關問題爭議而發生,後者則是為勞動契約以外的勞動者的權利的鬥爭而發生。但是兩者也有相互聯繫的一面,經濟罷工也可能轉化為不當勞動行為罷工。例如,僱主在僱工從事經濟罷工行為之後實施不當勞動行為——拒絕與工會談判,並且解僱罷工者時,經濟罷工即轉化為不當勞動行為罷工。因此,在我國應同時承認這兩種罷工目的類型,排除為其它目的而舉行的罷工,如政治罷工、宗教罷工。
與社會權
經濟罷工是勞動者以集體中止勞動力供給的方式,迫使僱主讓步從而維持或改善勞動經濟條件的重要手段,經歷了法律禁止、限制到成為法定權利乃至各國憲法和國際公約上基本人權的複雜曲折過程,這是與人權形成和發展的歷史階段相一致的。“在近代民主主義開始統治世界的時代,基本人權全部意味著自由權”,而此自由權是一種與 “夜警國家”和“自由國家”的國家觀相對應的基本人權,強調國家負有對自由權不加侵犯和防止侵犯的消極義務,但是高速發展的資本主義社會逐漸產生自律性機制無法克服的諸多社會弊病,嚴重危及自身的運轉,由此國家放棄傳統的不干涉主義,走向“社會國家”和“福利國家”,權利觀也隨之轉變,新的社會權強調國家必須履行積極義務充分保障各種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的實現。社會權的核心是生存權,即依靠國家積極干預來實現人“像人那樣生存”的權利,勞動是公民生存的基礎性活動,因此勞動權是生存權的延伸和具體化,也是社會權的重要內容。
我國憲法第4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並且該條第2、3、4款和第43條進一步明確國家為保障公民勞動權和其必要補充的勞動休息權的實現所應履行積極義務。然而該權利義務結構並非科學合理,因為各國立法經驗中,保障勞動權的基本有二個途徑,可資採取。第一個途徑是勞動者團結,組織工會,與僱主從事集體談判,訂立團體協定,確定彼此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第二個途徑是通過立法,規定彼此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勞動者之權益,一個國家(地區)究竟採取何種途徑,固受其社會、哲學思想、工業經濟發展及政治制度之影響,但僅有輕重之別,實難偏廢。我國勞動立法過分偏重於後者,即以憲法授權立法的形式,由國家勞動法規詳細規定諸如工資、工時、休假、福利及安全衛生等勞動保護標準,對違反者,予以制裁。而這種方法主要弊端是統一性法律標準抹殺行業和區域之間的差距,難以反映具體企業的真實情況,此外可能形成政府對勞動市場的過度干預,從而扭曲供求關係和價格機制。比較而言,後者更體現為勞動關係的市場化,但需要法律甚至憲法確認和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基本權,即勞動者的團結權、集體交涉權及集體行動權。在勞動三權中,集體行動權主要指經濟罷工權是關鍵所在,單個弱勢的勞動者只有集合起來,以罷工權為後盾,才可能與在經濟、政治上強勢的僱主達成公平合理的協定。因此,與政治罷工不同,經濟罷工所派生出的罷工權應是憲法上的社會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