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信貸領域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工作方案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大轄內信貸領域失信企業懲戒力度,增強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進一步完善我市信貸領域失信企業跨部門、跨領域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綏化市信貸領域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6日
  • 發布單位:綏化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起草說明,

全文

一、總體目標
大力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行政管理、社會治理和市場自律機制,規範企業信用行為,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形成對失信企業全方位的信用懲戒震懾,引導企業提高法律誠信意識、誠實守信。全面構建以法規機制為保障、以激勵懲戒為核心,具有社會約束力的失信聯合懲戒體系,在全社會形成“誠實守信,一路暢通;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良好氛圍。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信息共享。做好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動,形成信用信息數據共享共用格局。
(二)堅持公開透明。依法依規對失信企業建立健全守信企業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獎懲機制。
(三)堅持部門聯動。政府部門協同聯動、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
三、適用範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信貸領域企業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工作適用本方案。本方案所稱企業,是指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各類市場主體,具體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
四、失信行為認定
此項工作由綏化銀保監分局、市金融服務局負責,每月5日發布信貸領域失信企業名單。
(一)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可認定為失信行為:
1.拖欠銀行機構貸款本息6個月以上的;
2.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
3.拒不履行擔保責任的;
4.提供虛假資料騙取銀行貸款尚不構成犯罪的;
5.未按契約約定使用銀行信貸資金的;
6.拒不配合金融機構查驗的;
7.信貸企業法人失去聯繫的;
8.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9.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惡意拖欠貸款本息的;
10.發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綏化銀保監分局按月向轄內銀行機構徵集失信企業名單,市金融服務局按月匯總轄內發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企業清單,每月5日前報市信貸領域失信企業聯合懲戒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市信貸領域失信企業聯合懲戒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形成信貸領域失信企業清單,向各地、各有關單位推送。
五、失信行為公示
由市委宣傳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市發改委負責,每月公布一次。
(一)市委宣傳部牽頭組織將信貸領域失信企業清單在綏化日報、綏化晚報、廣播電視台、融媒介、新媒體等向社會公示。
(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將信貸領域失信企業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三)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將信貸領域失信企業清單在綏化市政務服務網站進行公示。
(四)市發改委將信貸領域失信企業清單在綏化政銀企對接平台進行公示。
六、組織清欠清收
由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負責。
(一)市委政法委組織公、檢、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紀開展清收工作。每月5日前向市信貸領域失信企業聯合懲戒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一次案件進展情況。
(二)法務部門在受理、審理、執行信貸領域企業失信案件中,開闢綠色通道,快辦快結。
(三)公安部門對涉嫌騙取、詐欺貸款等犯罪行為,多戶貸一戶用貸款導致債務懸空的,以及走逃等惡意逃廢債行為進行清收。對惡意逃廢債務構成犯罪的及時立案,迅速偵破;對可能轉移資金資產的犯罪嫌疑人及時採用偵查手段,防止債務流失。
(四)檢察機關從快從嚴打擊金融犯罪,對公安部門移送的涉嫌詐欺、騙取銀行機構貸款等案件,快捕快訴,向法院提起公訴。
(五)法院對銀行機構訴訟案件加快執行工作,依法儘快立案、送達、訴訟保全,做到快立、快審、快結、快執,堅決打擊危害銀行機構合法權益的各種犯罪,防止企業以各種方式逃廢銀行機構債務。
(六)法務部門加大宣傳力度。宣傳好《契約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促進全社會形成懂法守法氛圍,提高失信企業糾正失信行為的主動性。
七、失信行為聯合懲戒
由市政府辦牽頭,各相關部門負責,按信貸領域失信企業名單,每月匯總一次聯合懲戒進展情況。
(一)各相關部門在行政管理中對納入到信貸領域失信企業清單的企業,應根據各自行政職能對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堅決依法依規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二)市發改委、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按照職責分工加快建立聯合懲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將聯合懲戒措施套用嵌入市級政務服務網網上可辦行政審批事項工作流程。
(三)失信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對失信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督促有關企業履行法定義務限期整改。將失信企業列為日常重點監控和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對失信企業不列入各類免檢、免審事項範圍。
(四)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總工會、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市科技局等相關部門取消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榮譽稱號,不授予相關榮譽稱號,取消參與評先、評優資格。
(五)市人大辦、市政協辦負責對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負責人不得列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
(六)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相關部門取消失信企業相關政策優惠,失信企業不得進入惠企政策名單。
(七)市財政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嚴格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財政資金補貼等政府公共服務項目活動。
(八)綏化銀保監分局將信貸領域失信企業列入黑名單,銀行機構拒絕為失信企業貸款,保險機構提高保費標準。
(九)市金融服務局嚴格限制失信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融資擔保等行為。
(十)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高消費行為予以限制。
八、失信企業信用修復
由綏化銀保監分局負責。
(一)失信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式實施信用修復,重塑企業信用。
(二)失信企業自失信企業清單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企業可向綏化銀保監分局報送情況並提供有關佐證材料。
(三)綏化銀保監分局組織銀行機構進行核實,確已糾正失信行為的,列入信用修復企業名單,報送市信貸領域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市信貸領域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公示,修復企業信用。
九、組織領導
建立綏化市信貸領域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工作聯席會議。
召集人:龐洪峰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
董文琴 市委常委、副市長
孫沿國 副市長
賈一鋒 市檢察院檢察長
王雙近 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成 員(按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王明岩 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付仕仲 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局長
邢貴明 市人大辦公室副主任
任立輝 市金融服務局局長
孫 凱 市住建局副局長
杜 志 市司法局四級調研員
李清平 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支隊長
楊立功 市工程諮詢中心主任
佟巨豐 市財政局二級調研員
張文強 市科技局副局長
張建勃 市政府辦二級調研員
陳 岩 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兼市委老幹部局局長、市離退休幹部黨工委書記
陳力偉 綏化銀保監分局局長
范忠成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四級調研員
周志達 人民銀行綏化市中心支行行長
鄭亞明 市政協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趙沂河 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趙忠良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政府新聞辦公室主任
姜明範 市工信局副局長
徐建生 市公安局副局長
曹天柱 市總工會副主席
薛 奎 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
霍鳳國 市教育局副局長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陳力偉、周志達、任立輝兼任。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綏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綏化市信貸領域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綏化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6日

起草說明

一、必要性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利於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形成,大力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規範企業信用行為,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形成對失信企業全方位的信用懲戒震懾,引導企業提高法律誠信意識、誠實守信,有利於最佳化投資環境,推動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二、法律依據
無上位檔案法律規定,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有關措施。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採取的主要措施
(一)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針對金融機構反映的突出問題,定期形成信貸領域失信企業“黑名單”,對逃廢債務的企業進行聯合懲戒,著力提升信用及營商環境水平,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增強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提高金融機構信貸支持的積極性。
(二)採取的主要措施。
1.綏化銀保監分局按月向轄內銀行機構徵集失信企業名單,市金融服務局按月匯總轄內發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企業清單,形成信貸領域失信企業名單。
2.市委宣傳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政府辦、市發改委每月公布一次信貸領域失信企業名單。
3.市委政法委組織公、檢、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紀開展清收工作。
4.各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能對納入信貸領域失信企業名單內的
企業開展聯合懲戒。
5.失信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式實施信用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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