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綏化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設立綏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綏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外文名:Suihua Municipal Bureau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
  • 屬性:政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原市人事局的職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市勞動就業局的行政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市教育局負責的師範類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增加的職責
工資統發工作中,工資數據接收、匯總、維護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7、加強推動創業職責,強化創業促就業職能,加強創業服務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教育工作;組織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的實施意見;擬訂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擬訂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運營政策和實施辦法。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與離退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推薦和培養工作;組織、協調、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綏(回綏)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政府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節仲裁制度;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管理、信息發布、安全保密、聯絡接待、政務公開及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督辦落實;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出國人員政審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綜合調研科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組織、協調重大課題的調研;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審核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理、行政許可項目和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承辦相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組織參加有關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涉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宣傳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負責中省直駐綏單位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審核、監督、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負責單位工資數據的接收、匯總與維護;負責將審核無誤的單位工資數據報送財政部門。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系統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資產管理、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和審計工作;承擔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及再就業基金管理,並參與查處重大案件。
(四)就業促進科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督促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的落實;監督實施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政策的落實;指導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及創業服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落實工作;協調指導基層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服務工作;擬訂全市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勞動保障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公共服務崗位開發、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建設工作和基層工作人員、公共服務崗位人員培訓工作。
(五)考試錄用與人才流動開發科
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市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承擔縣(市)、區、鄉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審核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政策,指導縣(市)、區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提出人員調配意見,承辦政府機關公務員的轉任及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擬訂市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府機關科級(含科級)以下公務員和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六)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對人力資源職業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準入制度;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性人力資源交流活動及本地以外的機構和組織在我市境內開展人力資源交流活動的審批和監管;負責市內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核和監管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狀況、人力資源交流情況的統計發布。
(七)軍官轉業安置科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年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協調落實市直各部門及相關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營職及以下)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和指導工作;指導縣(市)、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及發展規劃的實施意見;執行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鑑定、開發、人才培養,指導職業技能競賽;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組織技師、高級技師的評審工作;擬訂技工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技工院校設立審核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事宜;指導技工院校招生、推薦就業、教學管理和教材建設工作;指導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技工院校評估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全市學科(專業)帶頭人的選拔、推薦及服務工作;負責省長特別獎的推薦工作;擬訂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綏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級和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和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的設立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全市大中專畢業生的接收、就業、服務等工作;擬訂急需專業大中院校畢業生指令性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職稱管理科
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辦全市擬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推薦;組織擬晉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評審、審批;開展農民高級技師、技師的評審、審批工作;負責市直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會的組建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負責大中專畢業生定職、專業技術人員流動職務認定及相近專業改職審批手續;推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監督指導考試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資料庫建設。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聘用契約制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擬訂事業單位招聘綏外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審核並辦理市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備案手續。
(十二)勞動關係科
執行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承辦市直企業職工調配事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監督執行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審核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監督協調外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實施企業職工工資巨觀調控;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及有關政策;參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審核市直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牽頭負責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參與省級勞動模範推薦及市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三)工資科
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省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政策;研究擬定全市有關工資和津補貼政策的規定和具體實施意見;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及工資性補貼和縣(市)、區市管幹部的工資審批工作;檢查指導縣(市)、區及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工作;建立和完善個人工資資料庫。
(十四)福利與離退休人員管理科
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處級以下工作人員離退休審批;負責科級(含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工齡認定和計算;負責市直機關福利費的計算提取、管理使用和全市福利費扶貧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津補貼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審批;指導市幹部療養院和市直機關退休幹部管理站工作。
(十五)養老保險科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養老保險改革方案、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和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政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執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及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審核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給付標準;執行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給付標準並參與組織鑑定,審核死亡職工遺屬待遇;負責參保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工作。
(十六)醫療生育保險科
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配套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確定全市醫療、生育保險繳費比率,執行基金收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落實基金管理政策、規則;組織實施基本醫療、生育保險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依據有關政策和規則具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標準、管理辦法以及費用結算辦法細則;負責對市直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
(十七)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配套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確定全市工傷保險繳費比率,執行基金收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落實基金管理政策、規則;組織實施全市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鑑定及再次鑑定工作;組織實施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及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科
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執行農村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管理辦法,對基金實施監管;承擔農村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狀況統計、信息資源網路化管理;對有關部門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提出審核意見。
(十九)考核獎懲與職位管理科
負責市政府機關和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擬訂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及人員,指導和協調市政府直屬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代表市政府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省級以上勞動模範享受榮譽津(補)貼的審核工作;承擔公務員管理的綜合性政策研究,起草涉及公務員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辦法,負責市政府機關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非領導職務設定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審核全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完善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制度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班子成員協審備案工作。
(二十)培訓與監督科
擬訂政府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完善政府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指導協調各縣(市)、區、各部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強化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
(二十一)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貫徹執行引進國外智力方面的法規、政策;開闢引進國外智力渠道,與國外政府、民間團體及專家組織建立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關係;承擔全市引智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引智工作經驗交流、引智成果推廣套用及引智示範基地(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引進智力項目的對外聯絡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引智項目經費;負責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辦理外國專家證),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介紹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組織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境外培訓的機構資格認定。
(二十二)農民工工作科
擬訂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的實施意見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家庭服務業發展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負責組織開展農民工勞務輸出及相關服務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服務體系和信息建設。
(二十三)信訪調解仲裁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複查、覆核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制度;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組織實施調解仲裁員資格制度;負責中省直企業和駐軍及市屬企業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70名,工勤編制6名。
領導職數:局長1職,副局長3職;科長24職(含機關黨委辦公室主任1職),副科長13職。

其他事項

(一)會計職稱考試的職責分工。市財政局負責會計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具體負責考試檔案制發、報名資格審查、確定考點和考場、組織考試等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具體負責考試合格證書和初、中級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的發放等工作。
(二)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勞動就業局為副處級事業單位,作為公共服務機構繼續保留。
(三)原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全部隸屬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其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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