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可靠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結構可靠性
  • 外文名:built-in reliability
  • 包括: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
  • 學科:建築學
結構可靠度
建築結構的可靠性包括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三項要求。結構可靠度是結構可靠性的機率度量,其定義是:結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條件下,完成預定功能的機率,稱為結構可靠度。其“規定的時間”是指設計使用年限;“規定的條件”是指正常設計、正常施工和正常的使用條件,不包括人為的過失影響;“預定的功能”則是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時可能出現的各種作用的能力(即安全性);在正常使用時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即適用性);在正常維護下具有足夠的耐久性能(耐久性)。在偶然事件發生時及發生後,仍能保持必需的整體穩定性。結構能完成預定功能的機率稱為可靠機率p↓s,結構不能完成預定功能的機率稱為失效機率P↓f,p↓f=1-Ps,用以度量結構構件可靠度是用可靠指標β,它與失效機率p↓f的關係為p↓f=ψ(-β)。根據對正常設計與施工的建築結構可靠度水平的校正結果,並考慮到長期的使用經驗和經濟後果後,《統一標準》給出構件強度的統-β值:對於安全等級為I級(重要)的構件,延性破壞的,β=3.7;脆性破壞的,β=4.2。對於安全等級為II級(一般)的構件,延性破壞的,β=3.2;脆性破壞的,β=3.7。對於安全等級為III級(次要)的構件,延性破壞的,β=2.7;脆性破壞的,β=3.2。以上這些目標可靠度指標值是在靜力荷載條件下採用,對於含有動力荷載的組合作用情況,其目標可靠度一般比上述值低,大約在1~2之間。

影響結構可靠度的因素主要有:荷載荷載效應、材料強度、施工誤差和抗力分析五種,這些因素一般都是隨機的,因此,為了保證結構具有應有的可靠度,僅僅在設計上加以控制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同時加強管理,對材料和構件的生產質量進行控制和驗收,保持正常的結構使用條件等都是結構可靠度的有機組成部分。為了照顧傳統習慣和實用上的方便,結構設計時不直接按可靠指標β,而是根據兩種極限狀態的設計要求,採用以荷載代表值、材料設計強度(設計強度等於標準強度除以材料分項係數)、幾何參數標準值以及各種分項係數表達的實用表達式進行設計。其中分項係數反映了以β為標誌的結構可靠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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