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或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

組織、領導或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是指以進行反革命活動為目的,組織領導或積極參加反革集團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反革命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或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的行為。所謂反革命集團,是由多人勾結起來的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反革命顛覆破壞活動的犯罪組織。一般由三人以上組成,有一定的組織形式和名稱,有明確的反革命綱領和活動計畫,有較嚴密的組織紀律和內部分工。(3)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且具有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反革命集團。(4)犯罪主體必須是反革命集團的組織領導者或積極參加者。對於不明真相上當受騙參加反革命集團的,被脅迫參加反革命集團,但未進行其他反革命活動的,或者其他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均不應以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論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組織、領導或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
  • 定義:以進行反革命活動為目的,組織領導或積極參加反革集團的行為
有的也不完全具有這種典型的反革命集團形式,即使只是口頭議定,沒有嚴密的計畫,不論形式如何,只要是在首要分子的策劃指揮下,由組織領導者和參加者三人以上勾結在一起,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反革命活動,亦構成反革命集團。本罪中的反革命集團,不包括特務、間諜組織在內,因為中國刑法對參加特務、間諜組織的行為已有專門規定。至於反革命集團建立後是否進一步實行了其他反革命活動,是否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因實施其他反革命活動而構成其他反革命罪的,就不再是單一的反革命集團罪,應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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