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中心血站

紹興市中心血站

紹興市中心血站,是經浙江省衛生廳批准的采供血專業機構,是國家全額撥款的衛生事業單位,承擔著全市的采供血工作,配備有先進的采供血設備和檢驗設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中心血站
  • 主建築面積:16000平方米
  • 職工:54人
  • 年採血量:500萬毫升
機構簡介,機構設定,紹興市獻血辦法,

機構簡介

紹興市中心血站,是經浙江省衛生廳批准的采供血專業機構,是國家全額撥款的衛生事業單位,承擔著全市的采供血工作,配備有先進的采供血設備和檢驗設施。
下設辦公室、質管科、血源科、外采科、檢驗科、成分科等6個科室。年採血量均約500萬毫升,其中98%以上全血用於分離各種血液成份製品,臨床成份輸血率達90%以上。本血站向臨床醫院提供的血液及血液成份製品包括全血、紅細胞懸液、洗滌紅細胞、血漿、單採血小板、常規血小板等。
紹興市中心血站一貫以安全輸血為宗旨,自2000年起採用ISO900-94標準,堅持實施全面質量管理,積極推行無償獻血、成份輸血及合理用血努力開拓輸血科研新領域,為推動紹興市輸血醫學的發展不斷努力。在改版貫徹IS9001-2000質量體系後,本站將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質量,滿足法律的要求和獻血員、用血單位的要求;不斷改進我們的工作、提高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為促進我市的無償獻血科學輸血事業不斷的努力。
紹興市中心血站紹興市中心血站

機構設定

辦公室
成分科
檢驗科
外采科
血源科
質管科
黨小組
站工會
共青團

紹興市獻血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本市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及《浙江省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和鼓勵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倡導公民個人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獻血工作,負責和制定下達年度獻血計畫,保障獻血工作經費,統一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實施本辦法的有關措施和技術規範;
(二) 監督、檢查血源、採血、供血和用血統一管理的執行情況;
(三) 規劃和管理采供血機構,制定醫療臨床用血管理制度;
(四) 依法查處血液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市和縣(市、區)獻血管理機構負責辦理血液管理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六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務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一) 執行國家獻血體檢標準和採血、儲血技術規範及有關管理制度,保證血液質量;
(二) 做好醫療機構供血工作
(三) 負責血液質量管理和輸血技術的指導工作;
(四) 建立和管理獻血檔案。
第七條 各級計畫、財政、審計、物價、教育、人事、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八條 本市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開展獻血知識教育。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適齡健康公民(含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獻血,保證本單位年度計畫的完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地區內無工作單位的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獻血,保證本地區年度獻血計畫的完成。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獻血工作。
第十一條 公民可以參加由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進行的獻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流動採血車獻血。
第十二條 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對不符合獻血條件的,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
第十三條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200毫升,最多不超過400毫升,再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 公民獻血後,由血站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他人出賣血液、僱傭他人冒名獻血;不得偽造、塗改、出租、買賣、轉借《無償獻血證》。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無償獻血和用血相對應、家庭成員互助用血和社會互助用血相結合的臨床用血制度。
前款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公民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公民臨床需要用血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交村有關費用。
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員可以按照規定標準享受臨床免費用血。
第十七條 在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員按照下列標準同時享受臨床用血,免交臨床用血互助金。
(一) 公民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按獻血量不超過五倍免交臨床用血費用;五年後免交與其獻血量兩倍的用血費用;無償獻血累計達一千毫升以上,終身免交臨床用血費用。
(二) 其家庭成員五年內免交與其獻血量兩倍的臨床用血費用。
無償獻血者及其成員臨床用血時,先付臨床用血費用,憑《無償獻血證》、用血收款憑據及有效身份證明到獻血所在地的獻血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十八條 未満十八周歲或超過五十五周公民,要臨床用血時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證明用血,免交臨床用血互助金。
年齡在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員均未無償獻血的,需臨床用血時,須按本辦法規定交納臨床用血互助金。
醫院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在收取臨床用血互助金前,將免費用血、交納臨床用血互助金的規定告知當事人,並就其家庭成員,可否無償獻血徵求該當事人的意見。
對急救病人需要臨床用血的,醫院先行提供所需血液,患者或其家庭成員應當自用血起三天內按本辦法的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或補辦用血手續。
第十九條 臨床用血互助金按國家規定的公民臨床用血費用的兩倍交納,但一次住院期間最高不超過1000毫升臨床用血費用的兩倍。
用血者交納臨床用血互助金後,醫療機構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臨床用血互助金收據,醫療機構應按月及時將收取的臨床用血互助金匯入當地獻血管理機構的專用帳戶。
第二十條 公民醫療臨床用血後,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六個月內在本市無償獻血或均不 符合獻血條件的,退還臨床用血互助金本金。
用血者退還臨床用血互助金應持《無償獻血證》、有效身份證明及臨床用血互助金收據到就醫所在地獻血管理機構辦理退還手續。用血者人及其家庭成員均不符合獻血條件的,還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或血站出具的相關有效證明。
第二十一條 對免費用血和臨床用血互助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獻血管理機構要定期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匯報財務執行情況,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按本辦法規定未退還的臨床用血互助金,必須用於獻血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實行采供血許可證制度。未經省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采供血活動。
血站設施、設備和從事採血、供血、儲血及獻血管理機構的還血作所必需的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血站在公共場所採血,有關單位應當提供方便,免收各種費用。
第二十三條 血站採集血液必須由具有採血資格的醫務人員按照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進行,一交性採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以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
第二十四第 血站對採集的血液,必須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檢測、分離、包裝、儲存、運輸,保證血液質量;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提供給醫療機構。
第二十五條 血站無法及時提供急救所需血液的,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急救的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必須嚴格遵守採血操作規程和制度,確保採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臨床用血的需要,制定用血計畫,報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到指定的血站領取血液,並嚴格遵守血液儲存管理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臨床用血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二十七條 醫療臨床用血應當執行輸血技術規範,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積極推行成份輸血和自身輸血,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第二十八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需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採血漿或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第二十九條 對下列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 無償獻血量累計1000毫升以上的個人;
(二) 在獻血宣傳、教育、動員和組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三) 在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選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四) 其他在獻血、採血、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獻血工作列入對下一級和所屬部門、單位的考核目標。單位獻血完成情況,應當列入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年度工作考核範圍。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令第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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