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楓橋經驗”傳承發展條例

《紹興市“楓橋經驗”傳承發展條例》是 為傳承發展“楓橋經驗”,在高質量發展中推進共同富裕和市域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紹興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2年10月10日發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楓橋經驗”傳承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2022年8月31日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紹興市“楓橋經驗”傳承發展條例》,已於2022年9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1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紹興市“楓橋經驗”傳承發展條例》的決定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紹興市“楓橋經驗”傳承發展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紹興市“楓橋經驗”傳承發展條例
(2022年8月31日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傳承發展“楓橋經驗”,在高質量發展中推進共同富裕和市域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楓橋經驗”傳承發展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楓橋經驗”,是指源於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由諸暨楓橋幹部民眾創造的化解矛盾的工作方法,其內涵是堅持和貫徹黨的民眾路線,在黨的領導下,充分發動民眾、組織民眾、依靠民眾解決民眾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傳承發展“楓橋經驗”,應當結合本地歷史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守正創新,與時俱進,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做到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
第四條 市、縣(市、區)“楓橋經驗”傳承發展領導機構組織協調、指導推動“楓橋經驗”傳承發展工作,做好下列工作:
(一)編制規劃和制定工作計畫,研究“楓橋經驗”傳承發展重大問題;
(二)組織開展理論研究、文化交流和宣傳教育;
(三)組織開展考核評估、品牌建設和表彰獎勵工作;
(四)其他“楓橋經驗”傳承發展相關工作。
“楓橋經驗”傳承發展領導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相關工作,其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楓橋經驗”傳承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完善工作落實機制,建立基層創新激勵制度,並將相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楓橋經驗”傳承發展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楓橋經驗”傳承發展工作。
第六條 鼓勵、支持、引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依法有序參與“楓橋經驗”傳承發展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健全駐村指導員制度,建立駐村(社區)指導員、駐企服務員常態化聯繫服務機制。駐村(社區)指導員、駐企服務員應當主動了解所駐村(社區)、企業情況,及時處置民眾、企業反映的困難和問題。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民情日記制度,建立民情收集、上報、交辦、反饋閉環機制,加強社情民意分析研判,及時處理民意訴求,增強服務民眾工作能力,提高精準化服務水平。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健全社區黨建“契約化”共建制度提供保障,引導共建單位發揮各自優勢,建立需求、資源、項目清單雙向認領服務機制,統籌解決民生需求,促進共建共治共享。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指導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管理規約等行為準則,落實涉村(社區)工作清單制度,按照重大事項決議公開、結果公開要求,促進村(居)民自治。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健全完善行業自律規範、職業道德準則、會員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信用管理。
各類市場主體應當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自覺履約踐諾,主動參與社會治理,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民主法治村(社區)建設,弘揚梁柏台紅色法治文化,培育村(社區)法治帶頭人和法律明白人,健全村(社區)法律顧問制度,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合理配置公共法律服務資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道德建設,弘揚孝德文化、鄉賢文化、誠信文化、廉潔文化等優秀傳統文化,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民眾精神面貌和社會文明程度。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數位化發展要求,完善基層社會治理數據歸集共享機制,疊代最佳化基層智治套用場景,加強鄉鎮街道黨建統領、經濟生態、平安法治、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推動相關數據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匯聚融合和分析套用,構建完善新時代“楓橋經驗”指數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基層格線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基層格線劃分設定、人員配置、職能職責、教育培訓、考核管理等辦法,建立格線事項準入、事項流轉、閉環處置等機制,推進基層格線系統化、標準化建設,提升格線治理效能。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加強縣級社會治理中心建設,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培育行業性、專業性民間調解組織,依法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矛盾多元化解中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人大代表聯絡站、政協民生議事堂規範化建設,聽取民眾訴求,回應民眾關切。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社區矯正、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刑滿釋放人員幫扶和失信主體信用修復等工作,保障相關人員及其子女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在就業、就學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專業組織、機構在農村和城市社區開展社會心理服務,為村民和居民提供精神慰藉、心理疏導、關係調適、社會融入等服務。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風險防控工作體系,形成監測、預警、處置和反饋的風險閉環管控機制,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制度,精準、高效防範和處置社會風險。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傳承發展“楓橋經驗”的實際需要,加強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專業素養和能力。
第十九條 宣傳、文化、檔案等部門和黨史、社科、黨校、高等學校等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楓橋經驗”理論研究和對外交流,梳理和挖掘“楓橋經驗”歷史淵源、發展脈絡、思想內涵和時代價值,加強文獻檔案、口述資料收集整理和利用研究,提升“楓橋經驗”理論水平,加快優秀研究成果轉化運用。
第二十條 黨校、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楓橋經驗”納入主體班次教學計畫,組織開展教學活動。
高等學校、中國小校應當組織開展傳承發展“楓橋經驗”相關活動,賡續優秀傳統文化。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楓橋經驗”宣傳工作,拓展渠道,豐富形式,提高“楓橋經驗”知曉度和影響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導、專題專欄、公益廣告等方式,傳播推廣“楓橋經驗”。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類文化團體、文藝工作者、文化場所經營單位開展“楓橋經驗”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展映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楓橋學院、“楓橋經驗”陳列館建設,開發“楓橋經驗”品牌標識、研學線路等,建成教育培訓、宣傳展示和交流研討的重要基地。
第二十四條 每年11月為“楓橋經驗”宣傳月。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楓橋經驗”的義務,對破壞、損毀“楓橋經驗”文化物質資源和歪曲、醜化、褻瀆、否定“楓橋經驗”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受理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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