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還房產案,發生於192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索還房產案
- 發生時間:1920年
- 涉事機構:武昌清理公產局
- 處理機構:湖北高等審判廳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1920年秋。武昌清理公產局以侵蝕公款為理由,將已故張賡颺所有的房屋充公查封。張的妻子向湖北高等審判廳起訴,要求還其房產。湖北高審廳受理此案,去函給湖北財政廳,要求其補繳控訴訟費,並委託代理人到庭。但湖北財政廳拒不出庭,其理由是:廳長查各省查追官產,擬歸該地方行政官廳辦理。毋庸交由法庭審判一案,曾在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經財政部呈奉大總統批准,由部通行各省遵辦。官產收回國有,純屬行政處分,人民縱有不服,只能依照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辦理,不能向法庭請求判斷。湖北高審廳問詢大理院該如何處理,大理院調查後決定,仍歸湖北高等審判廳審理。湖北財政廳還是不服,遂寫信給財政部,請求幫助,其信中稱:“若依大理院的決定,似與大總統批令不無牴觸。”財政部詳細解釋了大總統批令的來龍去脈,並提出了對本案的幾點看法:本部(財政部)為清理官產免除遲誤起見,曾於民國四年二月十一日,具呈各省查追官產,擬歸該管地方行政官廳辦理,毋庸交由法庭審判,以清許可權而免窒礙等由,在該年二月十三日,奉大總統批令,準如所擬辦理。即由本部通行遵照,並交法務部查照在案。今此案在官產範圍內,似應照大總統批准成案辦理。財政部把這一解釋通報給大理院,請求查核辦理,並希望得到回覆。大理院給財政部的正式回復擬定,其中主要內容是:民事訴訟是為保護私權而設,凡人民有因所有權被不法侵害而訴請救濟的,無論其相對人為私人或為官方,因為解決私法上法律關係,審判衙門均應予以受理。張賡颺的妻子請求返還房屋,是因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訟爭的案件。與行政處分本自無涉。就算按財政部所頒《查追官產擬歸行政官廳辦法》內載:侵占、冒認、欠租、霸占等條件,也與張妻所請求的情形迥然不同。因此本案仍應由湖北高等審判廳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