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服裝創意設計試點示範園區(平台)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消費品工業“三品”專項行動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40號),推進紡織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強紡織服裝創意設計能力建設和自主品牌建設,我部制定了《紡織服裝創意設計試點示範園區(平台)管理辦法(試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紡織服裝創意設計試點示範園區(平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工信部消費[2016]3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消費品工業“三品”專項行動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40號),推進紡織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強紡織服裝創意設計能力建設和自主品牌建設,我部制定了《紡織服裝創意設計試點示範園區(平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紡織服裝創意設計試點示範園區(平台)管理辦法(試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6日
紡織服裝創意設計試點示範園區(平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形成創意設計推動紡織服裝產業轉型發展新動能,切實推進紡織強國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消費品工業“三品”專項行動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進紡織服裝創意設計試點示範園區(平台)建設,旨在通過試點示範,典型引領,建設一批資源集聚能力強、專業服務水平高的紡織服裝創意設計園區(平台),助力行業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推動紡織服裝產業轉型升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紡織服裝創意設計園區(平台)是指在國內註冊,聚集創業創新服務資源,從事紡織服裝研發設計、產品開發為主,為紡織服裝企業提供創意設計支撐的載體和平台。包括中心城市的創意設計園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開發區等產業集聚區中的園中園;依託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創意設計中心;行業骨幹企業設立的創意設計平台等。
第四條 本辦法實施對象分為紡織服裝創意設計試點園區(平台)(以下簡稱試點園區)和紡織服裝創意設計示範園區(平台)(以下簡稱示範園區)兩類。
第五條 試點示範管理工作遵循市場主導與政府推動相結合、設計服務與產業發展相結合、典型引領與持續推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試點園區
(一)具備較好的發展環境。試點園區有較為清晰的建設發展思路和發展目標,所在地紡織服裝產業布局較為合理,產業特色比較突出;所在地政府制定了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政策措施,並將試點園區建設納入重點工作加以部署與配套支持。
(二)創意設計資源集聚。試點園區內創意設計、產品開發、創新服務機構相對集聚,園區內紡織服裝創意設計機構不少於20家或集聚的設計師不少於100名。
(三)提供相關配套服務。試點園區建設有相應的策劃諮詢、展覽展示、人才培訓、對接交流、品牌孵化、創意成果轉化等服務功能。
第七條 示範園區
(一)發展環境優越。示範園區建設發展目標明確,有符合產業發展實際的較為科學完善的發展戰略或規劃;所在地具備較強的創意設計資源和文化產業發展基礎,具有跨區域輻射、影響、帶動能力的區位優勢或產業優勢;所在地政府制定了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政策措施,並將示範園區建設納入重點工作加以部署與配套支持。
(二)創意設計資源富集。示範園區內創意設計、產品開發、創新服務機構相對富集,園區內創意設計類機構不少於50家,集聚的設計師不少於500名。
(三)創意設計能力較強。示範園區擁有一批高水平、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創意設計機構(如國家級或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知名設計師和先進服務企業。積極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在吸收整合全球設計資源、服務全球紡織服裝產業發展方面具有一定國際競爭力。
(四)有效服務產業發展。示範園區入駐率達到75%以上,從事紡織服裝創意設計類的機構數量占55%以上。示範園區或入駐創意設計機構、設計師與紡織服裝企業形成穩定的生產配套或協作關係。
(五)相關配套服務完善。為促進創意設計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示範園區應具備相應的配套服務功能,包括策劃諮詢、展覽展示、人才培訓、商務交流、品牌孵化、創意成果轉化、金融服務、現代物流、電子商務以及生活配套等服務功能。
第三章 申報要求與程式
第八條 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紡織服裝創意設計園區(平台)管理運營機構作為試點示範園區建設的實施單位和申報主體。
第九條 申報程式
(一)申報主體按照試點示範條件和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編制申報檔案,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試點示範申報。
(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符合條件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考察和評審,必要時可要求申報單位進行陳述和答辯,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形成專家審定意見。
(四)通過評審的園區(平台)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為“紡織服裝創意設計試點園區(平台)”“紡織服裝創意設計示範園區(平台)”。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紡織服裝創意設計試點示範園區(平台)工作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機構負責試點示範的申報受理、評審公告、工作推進和工作評價。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的紡織服裝創意設計園區(平台)試點示範工作,做好試點示範園區(平台)的年度申報、評價工作,協調落實本地區試點示範的政策。
第十二條 紡織服裝創意設計試點示範園區(平台)所在地政府負責制定和完善試點示範園區(平台)建設的政策措施,推進試點示範工作。
第十三條 園區(平台)管理運營機構負責制定和完善試點示範工作方案、組織試點示範工作的實施,加強園區(平台)建設,提高創意設計能力和服務能力建設。
第十四條 試點示範工作管理
(一)對試點示範園區(平台)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由園區(平台)管理運營機構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報送年度工作總結材料。
(二)經營管理不善,不能達到紡織服裝創意設計試點示範園區(平台)申報條件或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當年考核為不合格。
(三)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撤銷其試點園區或示範園區稱號,並且兩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撤銷稱號的,應當提前告知有關單位,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四)園區(平台)試點示範期限為三年,期限內試點園區如符合示範園區條件的,在次年可申報示範園區評審。園區(平台)試點示範期滿前按本辦法申報延續其試點園區或示範園區稱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修訂和解釋,自2016年12月15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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