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之光科技教育基金會,是以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為發起人,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紡織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主要用於獎勵在紡織行業科技進步、提高行業創新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獎勵在紡織教育戰線上的優秀教師和優秀學生,發揮他們在全行業的典型和引導作用,並在可能的條件下支持一些對紡織行業產業升級有重大影響的基礎性科研項目。目前已開展“紡織之光”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科學技術獎、中國紡織工業協會針織內衣創新貢獻獎、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紡織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學成果、教師獎及學生獎、全國紡織行業技術能手及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貢獻獎、援建錢之光希望國小等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紡織之光科技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Textile Vision Science & Education Fund
- 發起人: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
- 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登記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類型:非公募
- 登記證號:1054
- 成立時間:2008-5-8
- 行業分類:交流研究
- 原始基金數:20000000
- 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18號
- 對外聯絡人:陳思奇
- 全職員工數:2
宗旨
業務範圍
(二)表彰獎勵在紡織科技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組織;
(三)表彰獎勵在紡織教學科研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及優秀在校學生;
(四)開展紡織科技成果推廣和重大紡織套用基礎科學研究;
(五)組織國內外科技交流活動、技術諮詢等活動;
(六)舉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理事成員
組織機構
序號 | 單位 | 姓名 |
1 | 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 副會長 | 陳樹津 |
2 | 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 副會長 | 高勇 |
3 | 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 副會長 | 孫瑞哲 |
4 | 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科技發展部 主任 | 李金寶 |
5 | 中國紡織服裝教育學會 會長 | 倪陽生 |
6 | 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財務部 主任 | 葉志民 |
7 | 原紡織總會化纖辦副主任 | 王招玲 |
8 | 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會長助理/ 中國針織工業協會 會長 | 楊世濱 |
9 | 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會長助理/ 中國服裝協會 常務副會長 | 陳大鵬 |
10 | 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會長助理/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紡織行業分會 常務副會長 | 徐迎新 |
11 | 中國紡織信息中心 副主任 | 喬艷津 |
12 | 浙江海寧經編產業園區開發有限公司 主任 | 濮新達 |
13 | 浙江恆逸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 邱建林 |
14 | 波司登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局主席 | 高德康 |
15 | 東飛馬佐里紡機有限公司 董事長/總經理 | 朱鵬 |
16 | 真維斯斯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長 | 楊振勛 |
17 | 江蘇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潘雪平 |
18 | 山東如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總經理 | 邱亞夫 |
19 | 中國恆天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 張傑 |
20 | 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 姚育明 |
21 | 中紡騰龍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長 | 吳文宏 |
22 | 安莉芳(中國)服裝有限公司 總經理 | 鄭碧浩 |
23 | 浙江榮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總經理 | 壽柏春 |
24 | 東華大學 黨委副書記 | 劉淑慧 |
25 | 紡織之光科技教育基金會 | 張翠竹 |
成立意義
發展歷史
進入21世紀後,面對新的科技革命和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新的機遇和挑戰,以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要求,我國紡織工業正處於走新型工業化發展道路,從世界紡織大國向世界紡織強國轉變的關鍵時期。在新時期,紡織工業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提高創新能力為核心,致力於依靠科技進步,自主品牌,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和科學管理,建設創新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產業,實現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進一步壯大紡織行業的科教基金會,推動科教興紡正是順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為了繼承和發揚錢之光部長開拓新中國紡織實業的艱苦創業精神,推動科教興紡,1997年由幾家國有大型化纖企業為主體出資,設立了“錢之光科技教育基金”。
紡織之光科技教育基金會是在“錢之光科技教育基金”的基礎上,於2008年經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紡織行業性基金會。
2008年紡織之光科技教育基金會正式成立,註冊資金2000萬元。經過短短的幾年,在一批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和願為中國紡織行業科教進步作貢獻的優秀紡織企業,特別是在一些民營企業的支持下,基金會基金得到快速增長。2011年被民政部評為3A級社會組織。
基金的創立離不開第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陳錦華同志,錢之光夫人劉昂同志的提議和關心;基金會的發展離不開杜鈺洲先生、許坤元先生、王天凱先生、林乃基先生所作的貢獻;基金會的壯大更離不開那些優秀的企業和企業家。現在捐贈者都是基金會主席團的主席,指導和監督基金會的運作。
目前,基金會理事成員由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有關負責人和一些捐助單位代表組成。高勇為理事長,孫瑞哲、彭燕麗、倪陽生、葉志民為副理事長,張翠竹為專職秘書長,孫曉音為監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紡織之光科技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繼承和發揚新中國紡織工業奠基人錢之光同志為代表的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實業家開創新中國紡織事業的奮鬥精神,緬懷錢之光老部長為我國紡織事業所做的卓越貢獻,促進紡織科技教育事業發展,造就大批優秀人才,振興我國紡織事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2000萬元,來源於企事業單位、團體及愛國人士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是本基金會的發起人。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東長安街1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與紡織科技教育相關的各類公益活動;
(二)表彰獎勵在紡織科技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組織;
(三)表彰獎勵在紡織教學科研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及優秀在校學生;
(四)開展紡織科技成果推廣和重大紡織套用基礎科學研究;
(五)組織國內外科技交流活動、技術諮詢等活動;
(六)舉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二)熱愛紡織科技教育事業,熱心公益事業,能繼承和弘揚老一輩革命家的精神;
(三)在紡織行業中有一定影響的領導和專家、捐贈單位和個人的代表;
(四)熟悉本基金會的情況,廉潔奉公,盡職盡責,致力於基金會宗旨的實現。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基金會發起單位、主要捐贈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基金會發起單位、基金會上屆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章程規定的理事會職權,參與本基金會重大事項的決策;
(二)享有章程規定的理事會內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自覺維護基金會權益;
(四)積極參加基金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五)發揮個人優勢,積極為本基金會籌募資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及自然人等捐贈;
(二)利息;
(三)投資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與紡織科技教育相關的各類公益活動費用;
(二)用於表彰行業科學技術進步及表彰優秀教師、學生費用;
(三)資助紡織科技成果推廣和重大紡織套用基礎科學研究的費用;
(四)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費用;
(五)舉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其它活動費用;
(六)為保證本基金會正常運行的管理和辦公費用;
(七)為實現基金保值、增值而進行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購買企業債券、國債或股票、基金等;
(二)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等經濟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原則上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認為不適宜本會發展情形發生時。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捐贈給有關紡織單位、團體,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08年 7 月 2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