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衛生局。
(四)增加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藥品法典、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全區食品安全標準、藥品政策、基本藥物制度的職責。
(五)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加強對藥品、醫用器械網上陽光採購的監督管理。
(七)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衛生局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貫徹執行國家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制訂全區衛生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制訂全區衛生事業發展目標、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藥品法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國家藥物政策,擬訂我區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並對藥品、醫用器械網上陽光採購進行監督管理。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統一發布全區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制訂農村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的規劃實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基層衛生機構的規範化建設和管理。制訂婦幼衛生髮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規劃並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基層衛生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五)負責全區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訂全區疾病防治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貫徹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負責傳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指導全民健康教育。
(六)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事件的組織、協調、調查處理和醫療救治工作。
(七)貫徹執行國家中醫藥(含中西醫和民族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全區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督管理責任,規劃、指導和協調全縣中醫醫療機構、科研機構的結構布局及其運行機制的改革,監督執行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監督執行中醫藥人員服務規範和職業道德規範。指導基層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工作和民族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和提高,監督和協調全縣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擬定全區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和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區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指導中醫藥科研和能力建設,組織中醫藥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促進中醫藥技術成果的轉化、套用和推廣。組織開展對中醫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醫藥文化的繼承發展,推動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的普及。指導全區中醫藥界的交流合作。
(八)負責全區醫療機構(含中醫院、民族醫院等)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監督執行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實施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執業許可制度,監督執行醫療衛生技術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建立全區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依法監督管理臨床用血質量。
(九)制訂全區醫療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醫藥衛生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套用,制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
(十)負責重要領導、外賓來納期間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一)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區衛生資源配置,制訂和組織實施全區區域衛生規劃。
(十二)制訂全區衛生建設項目實施規劃,負責衛生項目建設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大型醫療設備裝備的管理。
(十三)負責綜合性衛生政策調研,制訂全區衛生工作規範性檔案,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負責區政府公布的衛生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制訂全區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評審工作。?
(十五)負責經區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衛生局設五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行政審批股、法制股牌子)
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組織擬訂全區衛生工作重大政策及體制改革方案;組織協調全區衛生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報批;擬定機關工作制度並督促實施;擬訂全區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年度計畫;承擔重要會議檔案起草;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衛生目標管理、衛生信息化建設、文秘、信訪、機要、保密、檔案、新聞宣傳、史志、年鑑、安全、綜治、計生、創衛、後勤保障、行政效能建設等工作。負責衛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聽證組織工作;負責制定衛生系統普法規劃與計畫,衛生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建設工作;負責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證件發放和隊伍管理;負責組織協調衛生執法檢查、負責核准衛生許可和重大衛生行政處罰;負責區政府公布的衛生行政審批事項。
(二)規劃財務股(掛項目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區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協調全區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配置;指導衛生財務和審計工作,負責衛生統計工作;負責全區衛生事業經費的預、決算,監督和指導全區衛生事業單位財務、基建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衛生事業經費和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監管;負責固定資產管理;承辦衛生建設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負責衛生建設項目的爭取、統計報告和信息報送;依法審計監督衛生事業項目專項資金,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的任期責任審計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藥品法典、國家藥物政策,推廣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全區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政策,監管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負責全區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耗材的集中招標(跟標)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公共衛生管理股(掛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辦公室牌子)
1.負責組織協調衛生應急工作,擬訂有關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負責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和分析評估,組織對不明原因疾病、新發疾病的調查和指導;組織實施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等事故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組織開展衛生應急知識教育,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上報、通報和新聞發布信息的提供;組織救災防病應急工作,了解災情,爭取救災防病物資援助。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擬訂食品安全綜合監管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2.擬訂婦幼衛生和基層衛生髮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母嬰保健法律、法規及有關專項技術服務的實施與監督,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負責指導婦幼保健、基層衛生機構標準化、規範化建設與管理;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的落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專項農村衛生對口支援項目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基層衛生機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技術培訓、績效考核工作。
3.擬訂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防治規劃、方案、措施並組織指導實施;負責重大疾病防治項目、免疫規劃、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寄生蟲病防治工作;負責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負責預防接種、預防性生物製品的計畫管理;負責指導全民健康教育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四)醫政與醫療服務監管股(掛中醫工作指導站、區獻血辦公室、紅十字辦公室牌子)
擬訂醫療機構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服務等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監督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組織開展無償獻血, 依法監督管理全區輸血工作;指導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組織協調城市醫療支援農村衛生工作,協助對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的急救救援;承擔醫療機構的監管,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監督和評價;指導醫療衛生方面的技術成果推廣和科學普及,負責醫學科研支撐條件、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的管理和協調工作;綜合協調醫藥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參與制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開展對臨床教學基地管理。協調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負責衛生援外任務和對外技術、勞務合作項目;負責重要領導、來賓來納期間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參與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聯繫有關學術團體的工作。
擬訂全區中醫藥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療和保健機構及其技術套用的管理規範和標準;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中醫藥工作;監督實施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臨床用藥等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中醫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監督實施中醫醫療、保健等人員的執業資格、服務規範;參與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擬訂全區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中醫藥科研條件和科技能力建設;組織和管理中醫藥重點科研項目,推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促進中醫藥技術成果的轉化、套用和推廣;組織開展傳統中醫藥、民族醫藥古籍和診療技術的發掘、整理、總結與提高以及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擬定全區中醫藥人才和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中醫藥中等教育、成人教育、師承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開展中醫藥界交流合作。
負責區紅十字會的管理協調工作。
(五)人事監察股
擬訂全區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全區衛生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人事檔案、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衛生系統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和表彰,組織實施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評審工作;負責局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考核和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
負責所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納溪區衛生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含區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委書記1名。黨組織領導按規定設定,股級幹部數(含監察室主任)6名(按實有人數配備)。
五、其他事項
(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1.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區衛生局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區農業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區質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區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區食藥監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2.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區衛生局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並查處違法行為。區安監局負責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區衛生局和區安監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