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社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附則,
社團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紅樓夢青年學社”,簡稱“紅學社”
第二條 本社是全校性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西南財經大學紅樓夢愛好者,積極開展校園內外各紅樓夢組織機構進行廣泛交流,為推進青年《紅樓夢》研究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在開展各項活動時,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校紀校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西財青年品格精神。
第五條 本社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柳台大道555號 郵編:61113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社的業務範圍
(二)努力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組織社員開展學術研究,活躍學術思想,提倡實事求是、科學嚴謹、謙虛謹慎的學風;
(三)本社每2周舉行一次社團內部的《紅樓夢》學術交流分享會;
(四)利用各種方式,加強同國內
紅樓夢研究相關的組織機構聯誼,促進廣泛的學術交流;
(五)組織和參與籌辦高校之間的《紅樓夢》學術交流分享會;
(六)鼓勵有條件、有興趣、有能力的會員成立分社,諸如紅樓
詩社、青年曹學社等。分社可參照本社章程,並結合研究方向情況,進行組建和工作,業務上與本社發生聯繫。
第三章社員
第七條 本社的社員範圍,包括西南財經大學在校所有師生、在本校畢業5年內的西財學子及西財退休教師職工。
第八條 申請加入學社的社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社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的意願;
(三)在本社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較強的興趣,具有一定的《紅樓夢》相關知識基礎;
第九條 社員入社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社申請書;
(二)經一名以上正式社員介紹或推薦;
(三)由本社秘書處討論通過;
(四)由本社秘書處辦公室發給社員證。
第十條 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社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社的活動;
(三)獲得本社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社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第十一條 社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社的決議;
(二)維護本社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社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校團委社團辦允許收繳的社費;
(五)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社員退社應書面通知本社,並交回社員證。社員如果不交納社費或長期不參加本社活動的,視為自動退社。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社章程的行為,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社社長、副社長、秘書長、理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社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半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社開展日常工作,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社長、副社長、秘書長候選人選;
(三)理事長由各理事直接推選,由社長直接任命;
(四)籌備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五)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社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有半數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2周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社設立委員會。委員會由社長、副社長、秘書長、部長及部員、理事長及理事組成,副社長、秘書長及理事長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秘書長、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社長、副社長、秘書長、理事長為西南財經大學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管理、創新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秘書長、理事長任期1年。社長、副社長、秘書長、理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社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校團委社團辦公室審查並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社長為全社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社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社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校團委辦公室審查並經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社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委員會;
(二)檢查社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社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任命理事長。
第二十六條 本社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設立秘書處,下設人事部、財務部和辦公室,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學期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理事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決定;
(四)主持委員會;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社副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外聯部、生活部和宣傳部的日常工作;
(二)經社長委託,代理行使社長部分職權;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社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理事會由社長、理事長以及理事構成;
(二)全面負責學術部日常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社費;
(二)捐贈;
(三)學校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社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收取社員社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社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社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社配備具有專業背景的會計人員(一般為具有
會計從業資格證或有
會計專業背景的社員優先)。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
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社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社員代表大會和校團委社團辦公室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校團委辦公室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社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員代表大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社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社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社修改的章程,須在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校團委社團辦公室審查並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社終止動議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校團委社團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社終止前,須在理事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社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社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將在全體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交社團辦公室審查後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