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原縣民族宗教局

紅原縣民族宗教局(簡稱:紅原縣民宗局),為紅原縣行政機構。辦公地址位於四川省阿壩州紅原縣霞穹中街55號。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機構設定,內設機構,掛牌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當好縣委、縣政府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依法協調各民族間關係,會同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論和民族宗教工作等重大課題的綜合調研,掌握全縣民族、宗教情況和動態,研究制定我縣民族、宗教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指導、督查、協調“一法兩規定一條例”等民族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對全縣民族工作實施管理、指導,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等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參與制定全縣社會經濟和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項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協調實施縣委、縣政府民生工程中的相關工作,參與協調全縣移民、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四)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五)承辦縣委、縣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做好民族上層人士、宗教界人士參觀及學習等各項管理工作,組織少數民族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愛國衛生及民俗活動;
(六)參與擬訂全縣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七)積極爭取少數民族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合理安排項目建設,做好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加強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和民族地區對外協作;
(八)引導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預防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制境內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的滲透;
(九)指導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按照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搞好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做好有關培訓組織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十)負責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指導管理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社會市面用文的檢查、整頓及藏文翻譯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少數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進行審查;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兩項資金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規定,依法管理兩項資金投資的項目和資金,制定實施全縣兩項資金管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和意見;對兩項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查、報批、實施、驗收等全過程進行管理和監督;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貢波甲   紅原縣民族宗教局黨組書記、局長
王  洛   紅原縣民族宗教局副局長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協助局領導處理各項日常工作;負責機關黨政事務的綜合協調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組織局重要檔案的起草;承辦局機關文秘、檔案、財務、信訪、保密、保衛及人事勞資、機構編制、老幹部、財務和局召開的會議組織等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工作;辦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事宜;會同業務股室管理有關民族宗教專項經費;負責管理本機關的固定資產;組織接待來本縣參觀學習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團。
(二)宗教事務股:承擔全縣藏傳佛教事務依法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縣佛教協會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藏傳佛教界人士,做好藏傳佛教界人士的管理工作,依法對藏傳佛教事務進行管理。
(三)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等工作;承擔籌備設立寺觀教堂初審;承擔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審批、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新建建築物;承擔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工作,指導對外的宗教交往工作;承擔或協助有關部門組織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研究綜合性政策問題,擬訂政策措施並承擔督促檢查,組織推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負責民族鄉工作;承擔維護少數民族和教職人員合法權益職責;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涉及少數民族的婦兒、老齡、殘疾人、雙擁等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
(四)兩項資金股: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兩項資金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規定,依法管理兩項資金投資的項目和資金,制定實施全縣兩項資金管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和意見;對兩項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查、報批、實施、驗收等全過程進行管理和監督。組織兩項資金項目的篩選、評估論證、報批及計畫下達工作;對兩項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查、報批、實施、驗收等全過程進行管理和監督。編制全縣兩項資金項目的規劃與年度計畫;負責兩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項目資金財務統計的填報工作;組織兩項資金的下達工作;對兩項資金的使用全過程實施管理和監督;逐步完善兩項資金管理辦法。
(五)社會事業股:研究提出我縣教育、衛生、科技、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指導民族文化交流和產業發展;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承擔新聞發布、官方微博和輿情監測等事宜;指導協調處理全縣民族宗教涉外事宜,承辦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交往與合作及有關審核工作;指導涉及民族宗教工作的對外聯絡工作;擬訂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協調民族語言文字翻譯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承擔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民族事務股:參與擬訂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有關工作;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的有關工作;參與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工作;指導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專項經費的管理和扶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智力支邊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的有關工作;協助做好維護少數民族權益,處理民族關係,承辦民族成份的認定、恢復和更改工作;參與組織民族自治地方的慶祝活動。
(七)監督檢查股: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及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督導民族區域自治法、宗教事務條例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牽頭承擔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職責;指導影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和應急機制建設,提出構建民族團結、宗教和諧的工作建議,承擔相關協調處理工作;參與民族地區維護穩定以及涉及行政區劃、邊界糾紛、資源權屬等問題的協調處理工作;指導督促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與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

掛牌機構

編譯中心。負責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執行上級制定的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工作的管理規定,負責本縣藏語文翻譯和審定工作;指導管理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社會市面用文的檢查、整頓及藏文翻譯工作;翻譯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的公文、會議材料和有關資料,承擔同級機關召開的各種重要會議檔案的翻譯工作,指導實用科普讀物的編譯和出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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