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芬奇,英國議會下院議長,國璽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約翰·芬奇
- 國籍:英國
1611年在格雷律師學院獲律師資格。1614年從坎特伯雷市當選為下院議員。1617年任該市首席法官。1626年任皇家大律師。1628年任下院議長。同年4月反對士兵在城市居民家裡宿營的做法。1629年2月拒絕宣讀約翰·埃利奧特關於抗議國王隨意徵收噸稅和磅稅的動議。1634年在王座法庭對普林(William Prynne,1600—1669)提出起訴。同年任皇家高級律師。1635年任民事法庭首席法官。1636—1637年2月主要負責審理船稅案,堅持船稅合法。1639年任樞密院顧問。次年1月任國璽官,4月受封為芬奇(福德威奇的)男爵。1640年,長期議會就其在噸稅和磅稅動議上的專橫行為,以及在船稅案件上的反議會傾向提出起訴。同年12月逃往荷蘭。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後回國,同年10月任審判弒君者委員會委員。死於倫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