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束鼓勵遊學生章程

約束鼓勵遊學生章程是中國最早的管理和獎勵官費、私費留日學生章程。張之洞擬訂,清光緒二十九年八月(1903 年 10 月)奏準頒行。內容包括:(1)約束章程 10 條。規定留學生無論官費、私費,非出使大臣總監督公文保送者不得入學; 留學生在學堂中品行歸學校考察,校外行為由出使大臣總監督考核;留學生非實有病症不得請假外出;留學生不得妄發議論、刊布報章,如有不遵,即行退學;留學生中查有過犯及品行不端者,經出使大臣總監督斥退時,日本學堂應即照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約束鼓勵遊學生章程
  • 作者:張之洞
(2)鼓勵章程 10條。規定留學生在日本各學堂畢業者,視所學等差,給以獎勵,但須由出使大臣總監督查明該學生品行端謹,並無過犯,出具切實考語,咨送歸國,由欽派大臣詳加考核,再行奏請獎勵;留學生在日本普通中學堂 5年畢業得有優等文憑者,給予拔貢出身;在日本文部省直轄高等各學堂及程度相等之各實業學堂 3年畢業得有優等文憑者,給予舉人出身;在大學堂專學某一科或數科,畢業後得有選科及變通選科畢業文憑者,給予進士出身;在國立大學堂及相當程度之官設學堂 3年畢業得有學士文憑者,給予翰林出身;在國立大學院 5年畢業得有博士文憑者,除給予翰林出身外,並給予翰林升階;如學生已有翰林、進士、舉人、拔貢出身, 即視所學程度,給予相當官職;凡畢業學生,首以品行為重,必所定品行分數滿足方為及格。(3)自行酌辦立案章程 7條。規定每年保送入私立學堂者,人數至多不得超過官立學堂人數之半;留學生選修政治、法律、武備 3門,需限定名額;武備 1門,非官派學生不得保送;各省選派官費留學生,畢業回國後,須在本省當差 5年以盡義務,5年期內,概不準另就他省差使。該章程雖系針對留日學生而訂,實際上成為清廷以後各種留學生管理獎勵章程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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