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國剛,男,漢族,1962年8月生,吉林延吉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曾任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24年3月21日,紀國剛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開庭。
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罷免代表,撤銷職務,依法雙開,決定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79.09--1983.08 長春地質學院地質系區域地質調查及礦產普查專業學習
1983.08--1986.05 國家計委國土局地質處幹部(其間:1985.06--1985.11湖南省地礦局掛職鍛鍊)
1986.05--1988.07 國家計委機關團委副書記
1988.07--1993.01 國家計委機關團委書記(副處級)
1993.01--1993.10 國家計委機關團委書記(正處級)(1992.10--1993.08河北省靈壽縣掛職鍛鍊)
1993.10--1994.12 國家計委投資司非工業處調研員
1994.12--1998.08 國家計委投資司非工業處處長(其間:1996.04--1998.03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財貿經濟系商業經濟專業學習)
1998.08--2001.09 國家計委投資司公共事業投資處處長
2001.09--2003.05 國家計委投資司助理巡視員
2003.05--2004.12 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司助理巡視員
2004.12--2009.12 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司副司長(2001.10--2005.06北京師範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世界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2009.12--2012.12 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司巡視員
2012.12--2013.01 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2013.01--2016.01 西藏自治區政府黨組成員,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主任
2016.01--2016.11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主任
2016.11--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22年12月撤銷),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2年11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紀國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罷免代表
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日喀則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紀國剛的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紀國剛的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
撤銷職務
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紀國剛的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相應撤銷。
依法雙開
2023年5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紀國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紀國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嚴重違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和新發展理念,肆意濫用中央和地方專項資金,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造成嚴重政治危害,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貪圖享樂,長期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高檔宴請,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車輛;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及他人違規安排工作;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喪失紀法底線,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濫權妄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紀國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紀國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西藏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決定逮捕
2023年6月,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紀國剛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紀國剛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3年9月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紀國剛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紀國剛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紀國剛,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紀國剛利用擔任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投資司助理巡視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固定資產投資司助理巡視員、副司長,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黨組副書記、主任,西藏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兼任西藏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4年3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紀國剛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紀國剛利用擔任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投資司助理巡視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固定資產投資司助理巡視員、副司長,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西藏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股權轉讓等方面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398萬餘元。2016年至2021年,紀國剛擔任西藏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期間,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紀國剛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紀國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紀國剛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