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質歸一

租佃制度名。明清閩贛等省,有一田三主之事例,即糧主、質主與佃戶。糧主擁有土地所有權,收租而向官府納糧,也稱租主、苗主或骨主,實即業主;質主擁有該田畝的使用權,可以轉佃收租,成為二地主,也稱為賠主、稅主或皮主;佃戶則是佃耕其地而向質主交租。糧質歸一,即糧主與質主同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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