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君索還欠債案

粟君索還欠債案,此案發生於東漢光武帝建武二年(公元2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粟君索還欠債案
  • 發生年代:東漢
  • 涉及人物:粟君
  • 出處:《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寇恩事》
案件經過
東漢光武帝建武二年(公元26年)十二月中,張掖郡居延甲渠障候粟君使屬下令史華商、尉史周育為他載魚到觻得販賣,二人患病淨能前往,共出牛兩頭、谷五十五石作為載魚販賣的代工費,粟君僱傭客民寇恩替他去賣魚,約定出賣五千條魚,交回魚價四十萬錢,僱工費為一頭黑公牛和二十七石谷。寇恩到觻得賣完魚,所得到的錢少,因此將黑牛賣掉,共付給粟君的妻子業三十二萬錢,少八萬錢。寇恩返鄉途中曾經將車軸等價值一萬五千六百錢的器物放在業的車上,回到居延,粟君不讓寇恩取走車上的東西,並說:你負我八萬錢,還想取走器物嗎!事後寇恩的兒子寇欽從十二月二十日到次年二月,為粟君捕魚總計三個月另十日,未得到工錢;按當時居延的市價應折谷二石,合八萬錢,以此償還了債務。粟君卻上告到居延縣廷、都尉府,誣說寇恩賣了借給他使用的牛而不賠償,還欠自己二十石谷的債務。官府要求當地鄉官查明此事,都鄉嗇夫宮便將寇恩申訴的口供和自己的論決呈報居延縣廷,認為寇恩不應當還給粟君牛,也不欠他穀物,魚價的債務已經結算完畢。相反,寇恩曾為粟君買肉和大麥價值谷三石,替粟君妻子業趕車鍘據餵牲口二十餘日,吃自己攜帶的食物,均未得到報酬;而他遭到扣押的車軸等器物又被粟君使用損壞。縣廷認為應該對粟君按為政不直的律令法辦,儘快將處理情況申報給上級,並將有關公文移交給居延都尉府所屬的甲渠候宮。後來粟君以誣告反坐的罪名被撤銷了甲渠障候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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