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稅徵收之制

米稅徵收之制是稅課名。清代商民販運糧谷之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米稅徵收之制
  • 所屬年代:清代
清制,張家口、殺虎口、江海關、西新關廟灣口、贛關、南新關、閩海關、太平關,以及四川成都府、廣東肇慶府屬之開建、恩平二縣,均不徵收米麥等稅,亦不徵收運糧之船料稅。天津關、蕪湖關、九江關、北新關,寧波、溫州及淮安關之清江廠,只徵收運糧之船料稅,而不徵收米稅。滸墅關、鳳陽關之亳州口,只徵收米稅,而不徵收船料稅。鳳陽關之正陽、臨淮,滿載之販糧船隻,照梁頭徵稅;小販計石征銀。崇文門關、打箭爐及揚關之滕壩,釀酒之米徵稅,食用之米不征。粵海關照貿易船料按六分載折算徵稅。揚關由閘米谷徵稅,但在揚關本地卸賣者免徵。臨清關、淮安關、宿遷關、夔關,俱計石徵稅;宿遷關並征船料稅。徐關雜糧無論外來或土產, 數量七石以上者按石徵收,數不及七石、稅不足二分者免徵。廣西之桂林、平樂、梧州、潯州四府,富川、賀縣、懷集三縣, 米谷、船料俱按則徵稅。山海關、奉天府所產米谷雜糧,由內地商船及上海沙寧等船販運者,按則徵稅,而不征船料。凡各省委員赴鄰省採買倉糧及撥運賑濟之米谷,該督撫於發給委員信牌內填明數目,經過的各關口,驗實放行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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