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格木爾等訴額爾德木圖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1月28日在內蒙古自治區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新右執字第8號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1月28日
- 審理程式:執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4)新右執字第8號
申請執行人米格木爾。
申請執行人阿斯恩德力瑪。
申請執行人額爾敦吉日嘎拉。
被執行人額爾德木圖。
本院在執行米格木爾、阿斯恩德力瑪、額爾敦吉日嘎拉申請執行額爾德木圖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右民初字第329號民事判決書,於2014年1月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三日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給付申請人54762元。本案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定,被執行人額爾德木圖給付申請人6000元,剩餘的執行標的款將用2014年6月份禁牧補貼款給付,申請人米格木爾、阿斯恩德力瑪、額爾敦吉日嘎拉同意被執行人額爾德木圖的履行計畫。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右民初字第329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式。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陳景森
審判員李明玉
審判員趙新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白金鳳
執行裁定書
(2014)新右執字第8號
申請執行人米格木爾。
申請執行人阿斯恩德力瑪。
申請執行人額爾敦吉日嘎拉。
被執行人額爾德木圖。
本院在執行米格木爾、阿斯恩德力瑪、額爾敦吉日嘎拉申請執行額爾德木圖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右民初字第329號民事判決書,於2014年1月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三日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給付申請人54762元。本案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定,被執行人額爾德木圖給付申請人6000元,剩餘的執行標的款將用2014年6月份禁牧補貼款給付,申請人米格木爾、阿斯恩德力瑪、額爾敦吉日嘎拉同意被執行人額爾德木圖的履行計畫。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右民初字第329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式。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陳景森
審判員李明玉
審判員趙新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白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