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遊學日本學生章程

管理遊學日本學生章程是清末留學教育章程。學部擬訂,光緒三十二年(1906)奏準頒行。分6 節,共40條。主要內容有:在駐日出使大臣署內設遊學日本學生監督處,以出使大臣兼任總監督;另設副總監督 1 員,承總監督之指揮,辦理所有留學生事務。

總監督應向學部及各省督撫如實報告學生成績高下、功課勤惰及品行優劣,對學生負愛護、指導、糾正、扶持之責。含官費、自費留學生管理條規,監督處設員辦事條規和經費使用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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