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代核能系統研究和開發國際合作框架協定

第四代核能系統研究和開發國際合作框架協定是在2005年02月28日,於華盛頓簽定的條約,自2005年02月28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四代核能系統研究和開發國際合作框架協定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2005年02月28日
  • 生效日期:2005年02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華盛頓
  第四代核能系統研究和開發國際合作框架協定*
本框架協定締約方,
考慮到世界能源需求的預期增加,以及創新型工藝技術和燃料的開發和套用對以可持續方式滿足未來全球能源需求所能做出的貢獻;
考慮到在先進的下一代核能源系統的開發方面,許多國家進行研究與開發合作將有助於為實現這些系統取得進展;
考慮到締約方或它們的政府部門、機構或其他實體已經簽署第四代國際論壇(以下稱“GIF”)憲章作為下一代核能源系統(以下稱“第四代系統”)研究與開發國際合作的基礎;
考慮到GIF成員已為實施該憲章建立一個由政策小組、專家小組和秘書處組成的常設管理結構;
考慮到GIF已經完成“第四代核能源系統技術路線圖:技術路線圖報告”(2002年12月)(以下稱“技術路線圖”);該報告確定了6個最有希望的第四代系統,以及為使這些系統達到技術成熟所需要進行的研究與開發工作;
注意到所確定的6個第四代系統是:氣冷快堆系統;鉛冷快堆系統;融鹽堆系統;鈉冷快堆系統;超臨界水冷堆系統;以及甚高溫堆系統;希望促進締約方及其政府部門、機構或其他實體與國際研究界的產業、學術、政府和非政府的部門一道開展第四代系統的合作研究和開發,以推進技術路線圖中確定的第四代系統;
注意到經修改和修訂的1883年3月20日《巴黎工業產權保護公約》;
茲協定如下:第一條目的
1)本框架協定的目的是為推動和促進實現GIF的下述目的和構想而進行的國際合作建立一個框架:即開發出一個或多個能夠獲得許可、建造和運行的第四代系統概念,並且其運行既能向採用這些系統的國家提供價格有競爭性的和可靠的能源供應,又能夠令人滿意地解決核安全、廢物、擴散和公眾接受問題。
2)在本框架協定下進行合作必須只為和平目的並且符合不擴散目標和締約方與不擴散目標有關的國際義務,以及建立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礎之上。第二條合作形式
在本框架協定下開展的合作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於:
a)聯合研究和工藝技術開發;
b)有關科學技術活動與方法,以及研究與開發成果的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交換;
c)對組織技術論證的支持;
d)進行聯合試驗/實驗;
e)工作人員(包括科學家、工程師和其他專家)參加在研究中心、學術機構、實驗室和其他設施進行的實驗、分析、設計以及其他研究和開發活動;
f)為實驗、測試和評價交換或出借樣本、材料和設備;
g)組織和參加研討會、科學會議和其他會議;
h)分攤建造必要的實驗設施所需的資金;
i)培訓和加強科學家和技術專家的技能。第三條執行
1)締約方必須酌情鼓勵和促進政府機構、科學院、大學、科學研究中心、研究院所、私人部門公司和政府間組織之間的直接觸接和合作的發展。
2)各締約方必須從簽署或交存加入書之日起,指定其本身或其一個或多個政府部門、機構或其他實體作為其執行代理,以實現本框架協定第一條規定的目標。執行代理列於作為本框架協定的一個組成部分的附屬檔案中。
3)締約方可通過書面通知(第十一條規定)保存人來指定額外的執行代理或改變其執行代理。額外的或改變的執行代理的指定必須按照第十二條第4款的規定生效。第四條系統安排
1)兩個或多個締約方的執行代理可就技術路線圖中確定的6個第四代系統中的每個系統達成系統安排,條件是:
a)就每個第四代系統必須只有一個系統安排;
b)如果締約方的執行代理不只一個,那么僅其中一個可以作為系統安排的簽署者。
2)每個系統安排必須與本框架協定的規定相一致,並且受本框架協定的規定支配,它必須為計畫和開展確定所論第四代系統的可行性和性能所需的研究與開發工作建立一個合作框架。
3)每個系統安排必須包括尤其與下述各項有關的執行規定:
a)要開展的合作;
b)為實現GIF的目標而開展的研究與開發活動的管理;
c)財政安排;
d)背景專利信息的保護、使用和披露;
e)在本框架協定下開展的合作過程中創造或提供的智慧財產權的充分和有效保護和分配,包括解決有關智慧財產權爭議的規定。
4)系統安排和本框架協定之間如有不一致處,必須以本框架協定的規定為準。第五條項目安排
1)每個系統安排將通過一個或多個項目安排來執行,項目安排是針對為促進與項目有關的第四代系統的可行性和性能的確認而設計的研究和開發項目的。
2)執行代理可以是項目安排的簽署者。經每個系統安排的簽署者為管理每個第四代系統的研究和開發合作而建立的系統指導委員會的一致認可,公有部門和私有部門的其他實體可以是項目安排的簽署者。
3)每個項目安排應處理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工作範圍;費用概算;建議時間表;項目管理責任;智慧財產權;報告要求;以及有關簽署者取消的規定。
4)每個項目安排必須符合與該項目有關的系統安排的規定和本框架協定的規定,並受這些規定支配。
5)系統安排與項目安排之間如有不一致處,必須以該系統安排的規定為準。系統安排或項目安排與本框架協定之間如有不一致處,必須以本框架協定的規定為準。第六條促進入員流動、設備和材料移動以及資料使用
就本框架協定下的合作而言,每個締約方必須在其國際義務、國家法律和條例允許的範圍內:
a)促進其他締約方用於本框架協定下的合作的適當人員、設備和材料進出其領土;
b)促進在本框架協定下開展的研究和開發活動產生的科學技術資料的交換和使用。第七條資源的可獲得性
每個締約方在本框架協定下所從事的活動受專用資金、人員和其他資源的可獲得性支配。第八條適用法律
每個締約方必須按其所服從的適用法律和條例的規定在本框架協定下開展合作。第九條信息披露
除了那些由於國家安全原因、商業或工業原因不可向公眾提供的信息外,在本框架協定下開展的合作活動產生的科學技術信息必須通過通常的渠道,並且按締約方及其各自參加政府部門、機構和其他實體的正常程式,向世界科學界披露。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1)有關本框架協定的解決或適用的任何爭議,都必須通過有關各締約方間的磋商來解決。
2)兩個或多個項目安排簽署者之間的任何爭議,可以按項目安排中規定的、有關項目安排簽署者相互書面同意的任何方法加以解決。第十一條保存人
1)本框架協定的原件必須交經合組織總幹事保存,他被本協定指定為保存人。保存人必須按照1969年5月23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7條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2)本框架協定按照第十二條第2款的規定生效後,保存人必須將本框架協定的一份經核實無誤的副本轉交給聯合國秘書長按《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的規定予以登記和公布;並且以同樣方式轉交對本框架協定的任何已生效的修正案的經核實副本。第十二條生效、修正、展期和終止
1)本框架協定必須於2005年2月28日開放只供簽署。通過下述方式,即
a)簽署而無須批准、接受或認可;或
b)簽署並批批准、接受或認可,並交存批准、接受或認可文書;或
c)按照第十四條第1款的規定交存加入書。
其一個或多個政府部門、機構或其他實體為GIF成員的國家,或由一個以上國家組成的任何GIF成員,都可以成為本框架協定的締約方。
2)本框架協定必須在3個締約方表示同意簽署而無須批准、接受或認可或交存批准、接受或認可文書後生效。此後,本框架協定對於簽署者必須在其交存批准、接受或認可文書之日生效,對於附加締約方必須按照第十四條第3款的規定生效。
3)根據本條第5款的規定,本框架協定必須在10年內有效,並且可以由締約方按照由各方商定的程度進行額外期限的延長。
4)本框架協定可在任何時候經全體締約方協商一致修正。除第十四條第2款規定的以外,修正案必須在保存人收到修正案被接受的最後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對全體締約方生效。
5)本框架協定可以在任何時候經全體締約方協商一致終止。終止必須在保存人收到終止被接受的最後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生效。第十三條退出
1)締約方可通過向保存人提前6個月發出書面通知退出本框架協定。之後,必須按照將由各方商定的程式修正附屬檔案,刪去該締約方及其執行代理的名字。
2)締約方從本框加架協定中退出,必須視為其執行代理也從其作為簽署者的任何系統安排中退出。第十四條附加締約方
1)本框架協定生效後,其一個或多個政府部門、機構或其他實體為GIF成員的任何國家,以及由一個以上國家組成的GIF成員,都可以通過向保存人交存加入文書和按照第三條第2款的規定指定的執行代理的書面通知成為本框架協定的締約方。
2)當附加締約方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交存加入文書和通知時,保存人必須分發對附屬檔案的建議修正,以詳細說明該締約方所通知的執行代理。如果其他締約方均未通知保存人對所建議的修正的反對意見,這類修正案必須在保存人收到該締約方的通知之日起90日生效。如果保存人收到反對意見,則所建議的修正案不得生效,而且附加締約方必須向保存人提交經修正的有關其執行代理的書面通知,這種提交必須按同樣的程式進行。
3)在保存人收到其一個或多個政府部門、機構或其他實體為GIF成員的任何國家或由一個以上國家組成的GIF成員的加入文書之日起90日,本框架協定必須對每個附加締約方生效。
4)在任何修正案生效後加入本框架協定的任何締約方必須成為修正後的框架協定的締約方。第十五條最後規定
在本框架協定下啟動但在本框架協定期滿或終止時未完成的任何合作,可以根據本框架協定的各項條款的規定繼續完成。
有鑒於此,經正式授權的下列簽署人2005年2月28日於華盛頓簽署了本框架協定。英文與法文原件各一份,兩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五方簽署頁略)
附屬檔案
各締約方的指定執行代理
締約方指定執行代理
加拿大政府自然資源部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原子能委員會
日本政府自然資源和能源機構
日本原子力研究所
日本核燃料循環開發機構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貿易工業部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能源部
*①該協定於2005年2月28日簽署並生效。中國於2007年11月24日加入該協定,該協定於2008年3月11日對中國生效。②中國政府聲明該協定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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