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議案辦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09年03月04日發布,自2009年03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發布日期:2009年03月04日
- 實施日期:2009年03月04日
- 效力級別:工作檔案
- 法規類別:人大議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主席團決定: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各項議案,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未按表決器的不計入表決票數。如表決器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改用舉手方式表決。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各項議案,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未按表決器的不計入表決票數。如表決器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改用舉手方式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