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

第二審是亦稱“抗訴審”。上一級人民法院按照抗訴程式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第二次審理的訴訟活動。在我國,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抗訴、抗訴案件,由審判人員三至五人組成合議庭,就第一審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抗訴的,應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二審
  • 又名:抗訴審
  • 意義:判決、裁定進行二次審理訴訟活動
  • 適用機構:上一級人民法院
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的,應以裁定駁回抗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處理不當的,應予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可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抗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抗訴的,則不受這項規定的限制。第二審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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