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和是聯合國的重要職能之一。聯合國維和行動是聯合國根據安理會或聯大通過的決議,向衝突地區派遣軍事人員以恢復或維護和平的一種行動。
1988年以後的聯合國維和行動被稱為第二代維和行動.與傳統維和行動相比,它增加了許多新任務,如監督或組織選舉、排雷等.第二代維和行動也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如聯合國第二代維和行動日益傾向運用武力的問題、人權問題、維和經費短缺等.針對這些問題,聯合國應該採取下列應對措施:把預防衝突、維持和平與建立和平結合起來;要尊重被維和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禁止干涉他國內政;解決聯合國維和經費短缺等問題.其中最關鍵的是樹立聯合國的權威,真正發揮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二代維和行動
- 使命:維護和平
概述,背景,維和行動的兩種形式,
概述
它的目的是防止局部地區衝突的擴大或再起,從而為實現政治解決創造條件。維和行動的任務包括監督停火、停戰、撤軍;使衝突雙方脫離接觸;觀察、報告局勢;幫助執行和平協定;防止非法越界或滲透以及維持衝突地區的治安等。近年來,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任務範圍也有所擴大,涉及監督選舉、全民公決、保護和分發人道主義援助,以及幫助掃雷和難民重返家園等許多非傳統性的工作。參與維和隊伍的人員除了軍事人員以外,還有民事警察和文職人員。(來源:新華網)
背景
1995年由原聯合國秘書長加利在日內瓦的一篇演說中提出。他將1948年以來的聯合國維和行動分為兩類。80年代以前的稱為第一代維和行動;冷戰結束後,世界形式發生巨大變化,多極化趨勢加快發展,出現了能真正實現“聯合國憲章原則和目標的機會”,但同時也帶來了挑戰。加利認為這一時期的維和行動可以稱為第二代。其特點是超越了傳統的職責與範圍,不僅僅是維持和平,而且也是建立和平甚至是一種強制和平,比如幫助國家重建,建設基礎設施、組織選舉、人道主義援助等。但由於在維和行動中一方面滲透著大國爭奪的因素,另一方面也受到衝突各方的制約,所以並不能真正實現公正的原則,反而往往遭受挫折,甚至陷入困境。
維和行動的兩種形式
維和行動主要有兩種形式: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1948年以來,聯合國部署了63項維和行動,其中17項是在過去的10年中。目前有來自120個國家的11萬多名維和人員在全球20個衝突地區從事聯合國維和行動。 駐黎巴嫩部隊。(來源:新華網)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U.N. Peace-keeping Activities) 是指在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下使用非武力方式幫助衝突各方維持和平、恢復和平並最終實現和平的一種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