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稅制整理是民國十二年 (公元1923年) 12月曹錕賄選大總統後,宣布立憲,並根據當時公布的憲法有關規定,由財政整理委員會發表《整理稅制計畫書》,重新制定國家稅和地方稅的劃分標準和內容,是為北洋政府的第三次稅制整理。其劃分標準是: 以應制定全國統一稅率的稅種為國家稅,其他為地方稅。其內容是將當時已執行和將來應行開徵的25個稅種,依其性質歸為直接稅、間接稅和行為稅3類。
屬於國家稅的有: (1) 直接稅,包括: 所得稅 (應行開徵紙戀棗享之稅) 、礦稅、營業稅 (由菸酒牌照稅、牙稅、當稅組成) ; (2) 間接稅,包括: 關稅、鹽稅、菸酒稅、絲繭多促檔稅、茶稅、糖稅、出產稅、銷場稅; (3) 行為稅,包括: 印花稅、登錄稅、繼想想煮承稅、運輸稅為應行開徵之稅。屬於地方稅的有: (1) 直接稅,包括:殼姜連 田賦、房屋稅、宅地格乃達項稅 (應行開徵之稅) 、牲畜稅汽雅; (2) 間接稅,包括:屠宰稅、穀米稅、雜谷稅; (3) 行為稅只含契稅一項。其特點是將歷來屬中央承臘婆收入的田賦首次劃歸地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