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支付協定

第三次支付協定是由於第二次支付協定的缺點,各國就再度予以修正,但主要根據美國的提案而進行。第二次協定規定的提款權,限制在債權國與債務國之間運用。美國建議將此種提款權的運用擴大至各會員國間自由使用。但英國反對,後來,經過多次研討與洽商,於1949年7月,簽訂了第三次支付協定。

規定提款權的75%仍如第二次協定限於兩國間運用,但其餘的25%則可在任何會員國內自由運用。因此,在提款權的25%內,會員國得以在歐洲最有利的市場運用(購買商品),有利於貿易的合理化,並使歐洲各國的清算由雙邊支付方式邁入多邊支付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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