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國律師資格統考

第三次全國律師資格統考於1990年8月舉行。 自治區司法廳根據法務部的通知要求,並結合廣西的實際情況,規定報考人員條件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但1988年底以前調入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工作,尚未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而尚未滿23周歲者,可準予參加考試, 考試成績合格並達到法務部規定的條件後,再授予律師資格,成績保留3年(1990年8月~1993年7月31日) 。

這次全國律師資格統考分5份試卷。其中第一試卷內容包括哲學、政治經濟學、時事政治、法學基礎理論、憲法、中國法制史和外國近代法律制度、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和法律邏輯學等;第二試卷內容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經濟契約和涉外經濟貿易仲裁制度等;第三試卷內容包括刑法、民法通則、繼承法和婚姻法等;第四試卷內容包括經濟法基礎知識、企業法律制度、契約法律制度、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以及金融、稅收、海關和土地法律制度等;第五試卷內容包括律師制度基本知識, 律師業務基本知識和律師實務習作等。 全自治區共有2364人報考,實際參加考試的1655人。 全自治區共設12個考區,80個考場。考試成績人均總分為252.3分。法務部確定這次考試每捲成績達60分, 或者總分在325分以上的為合格。為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律師事業,法務部批准廣西除南寧市(不含武鳴、邕寧兩縣)外,其他的地、市、縣參考人員總分在300分以上的,可授予律師資格。這次考試有169人合格,占參考人員數的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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