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批停止推廣國家審定農作物品種是農業部於2013年12月18日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七批停止推廣國家審定農作物品種
- 發布時間:2013年12月18日
第七批停止推廣國家審定農作物品種是農業部於2013年12月18日發布的公告。
第七批停止推廣國家審定農作物品種是農業部於2013年12月18日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037號(第七批停止推廣國家審定農作物品種目錄)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有關規定,經第三屆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
第八批停止推廣國家審定農作物品種 一些過時被淘汰的農作物品種 第八批停止推廣國家審定農作物品種 一、小麥品種18個 二、油菜品種6個
並經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示,決定停止推廣原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竹系26等50個水稻品種、豐抗2號等36個小麥品種、丹玉6號等34個玉米品種、豫棉一號等50個棉花品種、鐵豐18等32個大豆品種,現予...
第三章農作物品種審定、登記、認定 第十二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第十三條 申請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人工選育或者發現並經過改良;(...
第四條 農業部設立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第五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
除前款規定外,在本市經營、推廣未經國家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須經本市審定通過。第十六條農作物新品種權(以下稱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育種,新品種的...
農業農村部通過嚴格品種審定管理、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措施,加快解決品種同質化問題。同時,依託開展品種展示評價、遴選推介優良品種,定期編制發布《國家農作物優良品種推廣目錄》,幫助指導農民科學選種,正確用種,強化品種推廣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批停止推廣國家審定農作物品種 第六批停止推廣國家審定農作物品種是一系列停止推廣的農業品種。第六批停止推廣國家審定農作物品種 一、稻品種(80個)
經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通過的農作物新品種為科技成果,其獎勵辦法,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省設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其成員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省農作物品種審定...
農華106是育種者:北京金色農華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品種8TA60×S121(外引系)選育而成的玉米品種。 由申請者:北京金色農華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2016年7月16日經第三屆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定通過,...
《第五批停止推廣國家審定農作物品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1545號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1545號 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第二屆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經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
第十七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設立有專業人員參加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編號,頒發...
第十八條 國家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除國家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外,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確定本省主要林木品種並進行省級審定。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的弱點或者嚴重退化的,經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後,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第十九條 應當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
第二十二條經備案引種的品種被原審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撤銷審定的,停止在本市推廣、銷售。第二十三條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列入非主要...
第十六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經國家或者本市審定通過並公告後,可以在本市適宜生態區域推廣。從相鄰省市且與本市屬於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區引種屬於本市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的,應當經該地區省級審定通過,並報經市農業...
第十五條 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特異性、...
第八條 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良種,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審定證書,並由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可以在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第九條 國家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良種,...
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和進行推廣、銷售。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林木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第十三條 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
經營和推廣的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應當經過審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和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對已申報的新品種(良種),應當於1年內完成審定工作。第十四條 種子技術的專利保護和技術轉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技術...
第十五條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特異性、一致性、...
第八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推廣套用前,應當通過國家或者自治區農作物、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的審定。自治區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設立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依法承擔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