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號相互作用論

符號相互作用論(theory of symbolic interaction),一譯“符號互動理論”。關於人類群體生活中相互作用的理論。代表人物是G.H.米德、布魯默、M.庫恩和戈夫曼。依據三個基本假設:(1)人們對事物採取的行動以該事物對他們具有的意義為基礎;(2)社會客體的意義產生於社會互動而非客體本身;(3)事物的意義在解釋過程中受到處理和改變,亦即人與客體相互作用並解釋客體,客體的意義會在行動過程中發生改變,不是固定不變的。強調自我產生於社會經驗,是社會的產物。認為社會反饋,特別是重要人物和有意義的人,如父母、兄弟姐妹、師長、朋友等重要他人以及泛化他人的反饋,決定自我概念的形成。

社會群體是個體了解自己的一面鏡子,個體具有既成為主體又成為客體的能力,即反省或自我覺察的能力,這種能力可通過“主格我”(作為自我的體驗者)與“賓格我”(me)(作為自我的被體驗者)之間的內部交談予以概念化。概念化隨語言的出現而出現,語言要求個體承擔與之交往的他人的角色,並使個體從他人的角度審視自己。強調人類意義上的語言的作用,認為人類區別於動物的,就是能通過語言和相互作用來建立、分享、改變和交流這些符號的意義。語言是相互作用的工具和中介,作為符號和意義系統,使人們得以進入自己和他人的活動,並使這些活動成為意義和行動的客體。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作用是通過符號進行的,是符號互動,即人們賦予每一行動以一定的意義。符號具有社會性,它的使用具有目的性,人們賦予符號的意義具有隱意性。在方法論上,不贊同使用實驗和社會調查方法,要求在日常生活自然情境中研究相互作用,強調自然、描述和解釋,把分析、歸納作為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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