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永體,男,漢族,1966年8月生,海南文昌人,大學學歷,工學學士學位,198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9月參加工作。曾任海南省紀委監委駐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紀檢監察組副組長。
2023年9月,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給予符永體開除黨籍處分;由海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所獲榮譽,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
人物履歷
1985.09--1989.07 海軍廣州艦艇學院基層指揮專業學習;
1989.07--1991.09 海軍十一支隊四大隊副艦海長;
1991.09--1994.06 海軍十一支隊四大隊觀通長;
1994.06--1997.01 武警海南總隊海運大隊航海業務長;
1997.01--1997.07 武警海南總隊海運大隊3001船副船長;
1997.07--1997.12 武警海南總隊海運大隊辦公室作訓參謀,兼航海業務長;
1997.12--2000.08 武警海南總隊海運大隊正營職參謀,兼航海業務長;
2000.08--2001.12 武警海南總隊司令部偵察處正營職參謀(1998.09--2001.06在解放軍南京政治學院上海分院經濟管理專業大專班函授學習);
2001.12--2003.08 武警海南總隊司令部偵察處副團職參謀;
2003.08--2003.12 武警海南總隊司令部警務裝備處副團職參謀;
2003.12--2005.03 武警海南總隊司令部偵察處副處長(2002.09--2004.07在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軍事法學專業研究生課程班進修學習);
2005.03--2005.09 轉業待安置;
2005.09--2006.02 海南省紀委監察廳主任科員;
2006.02--2008.06 海南省投資環境投訴中心主任科員;
2008.06--2009.01 海南省紀委、監察廳行政效能監察室(省監察廳駐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監察室)主任科員;
2009.01--2011.06 海南省紀委、監察廳行政效能監察室(省監察廳駐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監察室)副處級紀檢員、監察員;
2011.06--2011.06 海南省紀委、監察廳行政效能監察室(省監察廳駐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監察室)正處級紀檢員、監察員;
2011.06--2011.07 海南省儋州市紀委常委(正處級);
2011.07--2011.09 海南省儋州市紀委副書記(正處級);
2011.09--2016.11 海南省儋州市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正處級),兼市機關效能建設辦公室主任;
2016.11--2018.02 海南省樂東縣委常委、紀委書記(正處級);
2018.02-- 海南省樂東縣委常委、紀委書記、縣監察委員會主任(正處級)。
任海南省紀委監委駐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紀檢監察組副組長。
所獲榮譽
2020年5月17日,表彰為海南省打贏脫貧攻堅戰先進個人。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3年7月7日,據清廉海南訊息,海南省紀委監委駐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紀檢監察組副組長符永體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海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9月,海南省紀委監委對省紀委監委駐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紀檢監察組原副組長符永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符永體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不力;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
符永體身為長期在紀檢監察系統工作並擔任基層紀檢監察機關重要職務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執紀違紀、執法犯法,違規插手干預工程項目並收錢斂財。符永體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給予符永體開除黨籍處分;由海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