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渡鬥毆致人死案

競渡鬥毆致人死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競渡鬥毆致人死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張萬二、余萬一等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四
案件詳情
南宋年間,江南某鎮有赤白二舟競渡,其久存爭鬥之心,赤龍舟上人首先持刀前來尋釁,白龍舟上張萬二、余萬一也持刀在手,準備應付。起初雙方未曾動手,及至兩船散開之後,赤龍舟上又有李辛一、楊童進行挑唆,赤龍舟復又返還,兩船於河道上再次相遇,雙方以刀石相互毆鬥,赤龍舟上因載人過多,毆鬥之際難以駕馭,結果船翻溺死十三人,其中詹百廿八、詹萬十四、李千三人,皆有刀傷,陳再四、程千五、邵些八、陳元三、張六四、詹細十七、朱細十七、葉四、邵些小五、楊童十人,皆被他物所傷,雖不致命,但因此落水而溺死。案發之後,當地縣官未能儘速審結,拖至年終,死者家屬為此四處奔走投訴。正值其上級州府長官出巡訪查,有多人為此案投狀起訴,隆興知府蔡久軒認為,既然事因競渡所起,依法:“故意競渡者徒一年,隨從之人減一等。”據此作出判決如下:張萬二、余萬一不應以刀傷及詹百廿八、詹萬十四、李千三人雖非致命,但因此使三人落水溺死,因有減降赦恩,姑且酌情判處張萬二、余萬一各決脊杖二十,刺配三千里嶺南遠惡州軍,拘鎖土牢。吳百十七、王日宣為首斂錢人,當時不曾在船上,依法徒一年,判處脊杖十二,編管五百里。楊元一、丘省元、周千八,馬千十、朱千十六、潘詹萬六因手持木杖參與爭鬥,各判處脊杖十五,配五百里。後因查明丘省元當時曾持刀在手,雖未曾使用,但其意不善,故而改判配一千里。散身划船人楊萬七、周省三、蔣省一、朱萬十六、金省四、周千七、朱再二、周省一、楊萬三、楊省四也曾以手中木棒、船槳、石頭進行毆鬥,各判處脊杖十二,編管五百里。詹省三為白龍舟上艄工,判處杖一百。赤龍舟上詹省十三、陳再一、陳再二、李辛一、陳曾十七也本應依法懲辦,念其船上已死多人,姑且免於追究。諸葛大十空,雖未動手,但以惡言從旁挑唆,雖非無罪,姑且免於追究。某鎮監鎮張保義未能禁止競渡行為,及至其連日爭鬥,又坐視不理,致使發生溺死十三人一案,可見其失職,酌情將張保義與其他官員對移換職,以示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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