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蒔安,男,漢族,1961年4月生,江西餘干人,1977年10月參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二級巡視員。
2022年9月2日,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銀保監局原副局長章蒔安受賄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章蒔安
- 民族:漢族
- 籍貫:江西餘干
- 出生日期:1961年4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開除黨籍,提起公訴,一審審理,
人物履歷
1977年10月至1981年3月,在餘干信豐共大澱粉廠工作。
1981年3月至2003年11月,先後在中國人民銀行餘干支行、上饒地區分行、萍鄉中心支行工作。
2003年12月至2007年11月,先後任上饒銀監分局籌備組組長,黨委書記、局長。
2007年11月至2015年9月,任江西銀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5年9月至2018年10月,任江蘇銀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江蘇銀保監局籌備組成員。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任江蘇銀保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任江西銀保監局副巡視員。
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任江西銀保監局二級巡視員。
2021年5月,退休。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1年11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江西省紀委監委訊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原二級巡視員章蒔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經江西省監委指定管轄,吉安市監委對其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2年6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吉安市監委對江西銀保監局原二級巡視員章蒔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章蒔安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金融“土特產”,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請和旅遊活動,生活奢靡,接受宴請必喝茅台酒,以“茅台酒品鑑專家”自居,違規收受茅台酒數以百計;違反組織紀律,瞞報家庭房產,接受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插手被監管機構人事安排;違反廉潔紀律,多次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購買金融機構股份和員工內部團購房;違反工作紀律,違規行政審批、行政處罰應罰未罰,嚴重損害監管權威;違反生活紀律,不重視家庭建設、家風敗壞,配偶對其貪腐行為推波助瀾,甚至直接上陣;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章蒔安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手、不收斂、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章蒔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吉安市監委研究,決定將章蒔安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2年7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原二級巡視員章蒔安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吉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章蒔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吉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章蒔安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萍鄉中心支行行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上饒監管分局局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審理
2022年9月2日,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銀保監局原副局長章蒔安受賄一案。吉安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章蒔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吉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21年,被告人章蒔安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萍鄉中心支行行長、上饒銀監局局長、江西銀保監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人員在承接工程項目、廣告宣傳業務、獲取貸款、入股銀行機構及崗位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1605.345萬元,其中536萬元未遂。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章蒔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章蒔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