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一九二二年憲法,立陶宛共和國第一部憲法。1918年11月和1919年4月立陶宛國民會議先後通過兩部臨時憲法。1922年8月1日由制憲議會通過永久憲法。規定實行議會民主制,設立一院制議會,任期三年;總統與內閣共掌行政權,總統由議會選舉,任期三年;總理由總統任命。1926年12月17日,斯梅托納發動政變後被停止實施。1928年5月斯梅托納頒布削減議會權力、加強總統權力的新憲法。1938年5月再次修改憲法,進一步加強總統權力。1940年6月蘇軍占領立陶宛後停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