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物潛逃案,此案發生在乾隆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竊物潛逃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出處:《刑案匯覽》卷十八
- 涉及人物:陶宇春
案件經過
溧水縣貢生陶宇春開典鋪,令無服族侄孫陶仁廣,店伙周記爽同管首飾。陶仁廣經手當物,失記登號,周記爽將其責罵,陶仁廣不服,即竊取金珠銀兩逃往湖北荊州。該處村民因陶仁廣驟然無蹤,訛傳在外自縊。正值該縣陳璜因公下鄉,風聞其事,以事關命案,虛實均應查究,遂回署傳訊。周記爽剖辯不明,陳璜隨將周記爽套夾訊問,周記爽畏刑混供縊死。適陶宇春遣人尋至荊州,將陶仁廣尋獲,稟府審認,計贓三百六十九兩。江浙總督作出如下判決:“將陶仁廣依竊盜贓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無服之親減一等擬流,知縣陳璜革職毋庸議。”並將此案上奏皇帝。乾隆帝以為江浙總督的處理失之輕縱,因而將陶仁廣改依盜竊贓數逾貫律問擬絞監候,秋審時入於緩決,將知縣陳璜發往軍台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