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西亞共和國憲法,是指1959年6月1日由制憲議會通過。共10章76條。憲法規定,突尼西亞是一個自由、獨立和主權的國家,是大馬格里布的一部分。伊斯蘭教為國教,實行共和制政體。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總司令,有權決定政府的總政策。任命政府成員。總統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連選連任不能超過3次。憲法規定,每個公民享有法律給予的全部權利,並保證思想言論、印刷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及組織工會的權利。人民通過代表機構國民議會行使立法權、議會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司法機構包括最高法院、抗訴法院和初級法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突尼西亞共和國憲法
- 頒布時間:195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