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福孫年幼受教盜竊案,此案發生於元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程福孫年幼受教盜竊案
- 發生年代:元代
- 涉及人物:程福孫
- 出處:《典章新集·刑罰》
案件詳情,案件分析,
案件詳情
元朝至大元年(公元1308年),建昌路程福孫年十五歲,聽從李寶俚教唆“下乒掏摸到熊十二至元鈔石百文,遞與李寶俚收接。”依元朝法律,凡犯盜罪,除科刑外均須刺字。但因本案罪犯程福孫時年方十五歲,又兼贓不滿貫,因此,建昌路認為應當釋放並免刺字,於是將此案經門:西行省報中書省送交刑部審議。刑部認為:“李寶俚所把誘合程福孫掏摸熊十二處至元鈔五百文,遞與李寶俚收接,被捉獲到官,搜贓還主。李寶俚雖不下手,終是造意為首之徒”,其罪不應釋放,而應依例刺字。至於程福孫犯罪時年方十五,尚屬幼年,“擬合免刺字科斷。”同時,刑部擬據此案定例:“今後如有強竊盜賊巳得財者,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篤疾殘廢者不任重刑,合行免刺收贖”,經中書省批准依上施行。
案件分析
由此案可見元朝法律對於教唆不滿十五歲的少年犯盜竊罪者予以嚴懲,而對於老幼廢疾者犯盜竊罪則允許免剌收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