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後留利

稅後留利是指企業實現利潤扣除所得稅及其他利潤上交款項後,按規定留給企業自行支配的部分。這是利改稅以後的利潤分配辦法。1984年,國營企業進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後國營小型企業按照八級超額累進稅率交納所得稅,稅後利潤原則上全部留給企業,形成企業留利。國營大中型企業按照55%的比例稅率交納所得稅,部分企業要交納調節稅。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股份制、租賃制的企業還要分別交納承包費、租賃費、股金分紅。企業實現利潤在扣除以上部分後的餘額,即為企業留利。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生產發展基金、後備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等各種專項基金,其中前三項不得低於全部留利的60%,後兩項不得高於40%。而且對於企業留利用於基本建設以及發放獎金還有其他的財政調節手段予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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